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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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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经济法考试大纲及重点知识讲解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熟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和分类
(三)了解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考试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主要内容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由于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而经济法体系也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部门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类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是不尽相同的。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第三节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即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三、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第四节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与权利、职责与义务,分别规定在具体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中,并且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存在着直接的对应关系。

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三、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等,核心是依法调控和规制。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基本权利。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五、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依法竞争的义务。

第五节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还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四、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身份和地位、行为目标和宗旨有别,各自的法律待遇、享有权利或权力的法律依据不同,相应的义务各异,因而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也不同。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由于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但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等原因,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

五、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赔偿;另一类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二)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三)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四)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五)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六)掌握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
(七)掌握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润分配
(八)熟悉公司的登记管理
(九)熟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十)熟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十一)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十二)熟悉股东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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