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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岛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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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岛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9/4/4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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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岛县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现储备粮管理的良性循环,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山东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鲁粮储字〔2010〕67号)等,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县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包含食用油)。第三条储备粮轮换的粮食是指在储备粮储存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以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质量指标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第四条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省市县有关粮食宏观调控政策,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第五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储备粮轮换的业务管理工作,并对承储企业的储备粮购销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县发改部门对储备粮轮换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部门安排储备粮轮换的费用补贴,并负责轮换操作中的有关财政财务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蓬莱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储备粮轮换操作中的存、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工作。第七条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组织粮食出、入库,确保入库粮食质量合格,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损耗。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储备粮轮换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县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第三章 计划管理第九条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综合粮食质量及储存年限,每年提出储备粮轮换计划,经县发改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发改部门、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会同蓬莱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第十条储备粮轮换计划于每年年底前下达,次年执行。按照均衡操作、先入先出的原则,每年轮换储备粮总量的20%-30%,具体数量视库存粮食的收获年度及质量情况确定。第十一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根据轮换计划,结合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及市场行情,向承储企业安排分批次出、入库计划。采购入库的粮食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由县发改部门、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和蓬莱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的轮换计划。如确需调整轮换计划,须报经县发改部门、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及蓬莱市农业发展银行审批。第十三条按照《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储备粮在轮换过程中,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应当报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商有关部门批准。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每月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轮换计划执行完毕后,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新入库粮食数量、质量的验收。第十五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县发改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蓬莱市农业发展银行。第四章 轮换形式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