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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drp539604 2015/10/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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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车被撞坏车主获赔车辆贬值损失8000元
管城法院:梁刚  发布时间:2010-10-14 09:52:18
    刚买的新车还没上牌照就被他人撞坏,车主李先生在索赔无果后遂将撞车的蔡女士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车辆贬值损失8000元和车辆损失9615元。10月13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蔡女士赔偿李先生车辆贬值损失8000元,保险公司支付李先生车辆损失9615元。
    李先生诉称,2009年12月6日18时,蔡女士驾驶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与东大街交叉口南200米处与他驾驶的临时牌照的捷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蔡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评估他车辆修复损失为9615元,蔡女士的行为给他的新车造成了贬值损失。现他起诉要求蔡女士赔偿其车辆损失10395元、车辆贬值损失8000元。
    蔡女士辩称:对于李先生的车辆损失,合理合法部分,她愿意赔偿,保险公司应在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对于李先生的其他间接损失的请求她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他们依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内按限额2000元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的间接损失他们公司不予赔偿。
    法院查明,2009年12月6日18时,蔡女士驾驶轿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与东大街交叉口南200米处与李先生驾驶的临时牌照的捷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蔡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
    2009年12月8日,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于出具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一份,认定李先生的捷达车估损总值为人民币9615元。
    在审理中,李先生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他的捷达车进行折旧贬值评估。经法院委托后,
2010年2月20日,河南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鉴定该事故对该车造成的实体性贬值为人民币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