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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案例.ppt

上传人:drp539604 2015/10/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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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案例.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险理赔案例
刘静
[案情]
刘某独自一人驾车外出前,曾告知家人当晚即回。但当日刘某未返回,其家人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报案后,一周后又到保险公司报案。工作人员当即验看了保险单,确认刘某的天津大发微型面包车已投了全部险种,包括车辆盗抢险和司机意外险,便为其家人办理了报案手续,作了立案处理。三个月后,刘某家人再次来到保险公司,并提供了一份当地公安局出具的机动车盗抢案件证明,该证明的主要内容是:某年某月某日,事主报称刘某驾车走失,至今未归,现该车“经工作未找回”。被保险人家属借此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机动车盗抢险及司机意外险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车辆被盗抢损失4万元及司机人身意外损失1万元,合计5万元。
观点
本案的焦点是在车辆与车主同时失踪,又无确切证据证明车辆已遭盗抢或发生其他险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予以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的问题。对此,在理赔的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车走失,没有证据证实保险车辆确已出险,更无法确定车辆已遭盗抢,且不排除存在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对于这样一个出险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均不明确的案件,保险公司不宜立即承担赔偿责任,故此案暂时不应给予赔付,应待案情进一步明朗时再作决定。
第二种意见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既已立案并出具了《车辆被盗抢证明》,证实人车走失已三个月没有下落,此案至今尚未侦破,证明保险车辆确已出险,人员和车辆均已损失,保险公司应同时履行车辆盗抢险和司机意外险的赔偿责任,尽快按被保险人家属的要求给予赔付。
第三种意见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分成两步走,第一步根据被保险人家属提供的现有材料,先赔付全车盗抢险损失。理由是本案已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证实,车辆满三个月下落不明,按照全车盗抢险保险条款的规定,已构成保险责任。第二步根据此后案情的发展,待明确刘某人身伤亡情况时再决定是否继续追加司机意外险的赔偿。如果刘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或者下落不明四年,届时可根据人民法院对失踪者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追加赔偿司机意外险的损失。理由是司机刘某发生了什么事故,其伤亡情况不详,而被保险人家属也无法提供刘某伤亡情况的任何证明材料,如诊断证明、残疾鉴定或死亡证明等,因缺乏这些要件,故尚不具备履行司机意外险赔偿责任的条件。
我的观点
第三种意见密切结合保险条款,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且考虑到了保户目前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是最合理的解决方法。
《全车盗抢险条款》第1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本案事实真相不清,公安机关也仅仅是说明了事主曾经到他们那里报过案,对人车走失的原因及车辆是否被盗抢并没有作出定论,怎么就能肯定保险车辆已遭盗抢呢?如果无法证明保险车辆已遭盗抢,那么本案是否还属于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严格地讲,保险公司所受理的几乎所有的盗抢案件在赔付时都无法确定保险车辆已遭盗抢,在刑事案件结案前,一切仅是怀疑和推测,而认定事实需要有确凿的证据,并经法定程序,由司法机关最终确认。但是,如果等到车辆被盗抢的事实从法律上得到确认时再予以赔付,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就将失去其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只要保户因车辆失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