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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drp539604 2015/10/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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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盲:
一级盲:;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二级低视力:,。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一级盲
<-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
二级低视力
≥-<
《注》:
,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