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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福建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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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福建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docx

上传人:rsqcpza 2019/4/4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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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年福建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XX〕7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XX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一、调整范围。XX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失业保险的缴费没有变化,按照规定,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按月缴纳。“但是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待遇水平更高,保障能力更强。”相关负责人举例道,比如XX年,我省年满60岁新退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果按照最低基数和最低缴费年限来算,其初始月养老金就有约660元。“这还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低水平的待遇。”相关负责人说道,同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在建立正常调整机制,现在已连续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而今年也将调整,具体的调整方案已经在拟定过程中了。二、调整时间。从XX年1月1日起。三、调整标准。全省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00元。四、调整办法。月增加标准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与我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部分。(二)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适当挂钩,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三)与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元。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六、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七、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中福州市的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所在设区市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三)“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其中XX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