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三类人员
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安全责任保证者和承担者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
勘察(测)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建设监理单位
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项目法人安全责任
(1)资格审查。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2)提供有关资料。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3)安全费用。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措施方案。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5)拆除工程安全规定。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施工组织方案;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勘察(测)单位安全责任
(1)成果要求。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2)单位与个人安全责任。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3)设计单位在安全事故分析方面的责任。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成果要求。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成果要求。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资格要求
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专职安全生产人员
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
安装拆卸工
爆破作业人员
起重信号工
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