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托制度小百科
【摘要】从英美法系发展的角度来看,信托制度是其“衡平法”下的产物,monLaw)与衡平法(Equity),对应普通法法庭(Courts mon Law)与衡平法法庭(Court of Chancery)。文章从衡平法与衡平法院开始谈起,深入浅出介绍了信托制度。
【关键词】衡平法;信托制度;起源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140-01
一、衡平法与衡平法院
从英美法系发展的角度来看,信托制度是其“衡平法”下的产物,monLaw)与衡平法(Equity),对应普通法法庭(Courts monLaw)与衡平法法庭(court of Chancery)。在普通法体系下,发展出了包括侵权法(law of torts)、大部分合同法(law of con-tract)、大部分赔偿法(law of restitution)以及一部分财产法(lawof property)在内的基本法律规则与原则。而衡平法体系则发展出了信托法(law of trusts),受信义务相关法律(law govemingfiduciaries),一部分财产法(law of property),pany mercial law),以及很重要的,包括禁止令(injunction)在内的一系列的法律救济措施(legal reme-dies)。很明显,在英美法系下的所有法学分科中,信托法是唯一仅仅由衡平法院发展出的。因此在介绍信托概念的起源之前,我们得先对衡平法以及衡平法院做一了解。
从13世纪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向国王申诉,请求国王为他们主持正义。他们都是在普通法法庭上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保护的当事人。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王权是至高无上的,国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和最终裁决者。起初,国王总是亲自审理这些案件,后来终因不堪重负而将此重任交给了***官。***官则以国王赋予的最高司法权为依据,根据“公平”、“正义”等衡平原则对这些案件进行独立的审理。随着案例的不断积累,传统的遵循先例的****惯又一次发生了作用,从而逐步形成了一种不同于普通法的判例法形式和体系,这就是衡平法。在衡平法的理论体系日趋发展的同时,***官庭也经过不断演化,发展成为完全独立于普通法院的法院系统——衡平法院。随着衡平法规模的扩大,低效、缺乏组织、管理失当的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1873年颁布的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Acts)为衡平法院制度画上了句号。但作为实体法的衡平法体系本身仍被保留下来,并同普通法体系逐步融合。
二、信托的起源
英国的信托制度发源于中世纪的Uses,这个词的汉译为“用益”或“用益权”或“用益设计”,意为“为他人的利益而持有”。“Uses”的实现必以信任为前提,因而又被称为“Trust”。这个词的原意为:信任,委托。也就是信托。
用益设计自13世纪流行以来至15世纪之前尽二百年间,并不为普通法院所承认。依据普通法的规定,受托人完全居于财产所有人的地位,法律并不对其所有权进行限制,受托人完全凭自己的意愿作为与不作为。其完全是依照良心行事。同时,普通法又规定受益人没有任何权力,因而无法向普通法院提出任何强迫受托人履行其承诺的诉讼。在此情况下,用益制度的受益人的权益无法在普通法院得到保护和救济。用益制度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