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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工作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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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工作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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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工作细则.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工作细则
(经公司 2007 年 8 月 29 日四届十三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索普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经理(层)的职责和
权利,规范经理(层)的工作行为,保证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履行
职责、承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经理层由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公
司依法设置总经理 1 名,常务副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具体由工
作需要确定。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经理(层)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
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
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
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
神。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监事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常务副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公司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
股东单位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第八条公司解聘总经理,应在解聘前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经董事
会同意后决定解聘。
第九条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解聘,由总经理提出理由,
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条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