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园方责任险学习培训讲义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6月16日正式颁布实施,这为我们加快发展责任险业务提供了极好的机遇,当前各级政府部门都在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已提请省人大审议,这预示着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不久将由政府买单。为了认真做好校园方责任险的发展工作,我们今天共同学习条款、实务办法,并就如何进一步扩大市场等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希望共同得到帮助提高。
一、关注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焦点
7月24日,《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一审。
草案出台背景:我省每年都会发生大量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如前几年江苏发生的两起学生安全事故:南京高淳上谷小学春游翻车,11名学生受伤;苏州梁丰中学春游17名学生落水。当年许多春游被立即叫停,不少学校因噎废食,干脆取消春游秋游。由于目前国家法律和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都比较原则,因而在处理校园伤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时,对学生和学校的责任关系一直没有法律上的定论,学生伤害事故从预防到处理面临不少矛盾和困难,家长和学校各执一端,期望和现实差距甚大,难以统一,各界要求出台办法、条例的呼声强烈。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将明确社会各方的预防职责,合理界定责任,规范处理程序和要求。其中的四大焦点问题,将交由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审议“判定”。
焦点一: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监护还是教育?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社会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承担监护责任,另一种认为,学校承担的是教育和管理责任。目前,条例草案采用了第二种观点,规定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焦点二:校园事故预防是谁的责任?
有效预防是解决学生伤害事故问题的最佳途径。由于预防不够、设施缺陷引发的事故,常常会使得事故处理责任不清。现在,法规草案把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保、工商、质监、安全生产、建设等部门都拉进了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并规定了具体责任。比如,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交通和消防管理;卫生部门要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和饮用水;学校举办者和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
草案规定了学校在防范学生伤害事故方面要履行16项职责。这些职责,将使校方的防范压力大为增加。
焦点三:伤害事故责任,学校能不能免责?
草案确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者承担责任。因此,草案有大量条文用以区分各类事故中不同过错的不同责任。
为保障学生伤害事故公正、公平处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草案列出10种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并且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在放学、放假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