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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a1301班+第二组+企业的变更.docx

上传人:zhangbing6987 2015/10/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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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例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变更登记所引发的系列问题
【案情摘要】
原告:甲某
被告:B工商局
A公司2001年由集体企业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股东人数为256名,法定代表人为甲某,由B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A公司转制时,企业职工本身并未实际出资,而是将企业集体资产量化后分配给职工股份。转制后,A公司200余名股东退股,剩余股东48名,但未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甲某以470万元现金购入公司股份中的470万股。2002年,A公司37名股东在甲某未参加会议的情况下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乙某为法定代表人,向B工商局申请变更股东人数和法定代表人,B工商局核准变更。甲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A公司的该次股东大会不符合法定程序,撤销了A公司的变更登记。2003年11月,A公司36名股东在甲某未参加会议的情况下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乙某,向B工商局提出股东人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B工商局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甲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B工商局超越职权为由,判决撤销2003年11月的变更登记。围绕2003年变更登记的合法性问题,甲、乙多次上访,甚至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2006年11月,甲某拿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行政判决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甲某股权数额的终审民事判决,要求工商机关履行法院行政判决
【问题】对于本案该如何处理?
【法条链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37条第一款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6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应文件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法理分析与参考结论】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国有小企业、集体企业转制时形成的一种特殊企业类型,它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也不同。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家体改委于1997年制定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是唯一调整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各地相继制定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

在2003年11月的变更申请中,A公司提交了企业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股东选举大会签到簿和会议纪要、法定代表人资格查询单、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区政府和市体改办批示的有关该企业股东认定的文件、企业现有股东名单和股东投资数额认定决议、董事会决议、选举新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情况说明、章程表决、注册分局对该企业上访问题的答复等。
在上述材料中,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是一个关键问题。
  (1)A公司2003年11月的变更登记是基于2001年5月的登记状态作出的。2001年5月,A公司登记的股东人数是256名,其后虽然发生变化,但未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法律状态下A公司的股东人数仍是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