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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三章企业的股份制改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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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三章企业的股份制改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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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三章企业的股份制改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第一节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一、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3项)
(一)确立法人财产权
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在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后,公司拥有包括各出资者投资的各种财产而形成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是公避开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存在的基础,也是公司作为市场生存和发展主体的必要条件。
公司的出资者都是公司的内部成员,因此,出资者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互独立运作。
(二)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通过企业股份制改组,可以实现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明晰产权产系,建立起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分权与制衡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较好地建立起公司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管理结构,以促进公司的发展。
(三)筹集资金
【例题】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之一是( )。




[答案]B
二、企业股份制改组的法律、法规要求
(一)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要求

2.《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要求:
(1)公司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例题】根据公司法,申请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




答案:B
三、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规范要求
(一)原则要求
(二)具体要求
(5项,P61)
拟发行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采取整体改制方式,即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企业经营性资产整体进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不应将整体业务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组建为拟发行上市公司。

(1)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做到独立完整
(2)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做到独立
(3)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机构应做到独立
(4)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做到财务独立
(了解)
(P63-64)
四、企业改组为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7项程序)
(一)拟订总体改组方案
拟改组企业应聘请具有改组和主承销商经验的证券公司作为企业股份制改组的财务顾问。
(二)选聘中介机构
四个机构: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三)开展改组工作
一般以财务顾问为牵头召集人,成立专门的工作协调小组,召开工作协调会。各中介机构进场后,应协助企业完成以下工作:共5点
(3)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节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报表审计和法律审查
一、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在改制前必须首先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