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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七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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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七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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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七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七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信息披露概述
一、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
2000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意见》,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分为四个层次,依次为: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规范问答;个案意见与案例分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应遵守相关规范。
二、信息披露方式
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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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信息披露的原则
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完整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准确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准确)、及时性原则。
四、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二)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一、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的规定
(一)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要求

提示: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原则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三)招股说明书及其引用的财务报告的有效期及相关事项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