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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0725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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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保障劳动者因年老、疾病、生育、工伤等原因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本人或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货币形式体现)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什么是社保?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或扣缴义务人
按现行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原则上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负担。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准备开支不足部分给予补贴。不同的保险类型,其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劳动者不用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个人均要缴费,单位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代扣代缴本单位人员社保费的义务。
一、养老保险;
二、医疗保险;
三、工伤保险、
四、失业保险;
五、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的种类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自由职业者。
(二) 征缴比例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1)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征。每年七月进行调整。
2)征缴比例
单位 20% 单位 0
个人 8% 个人 8%
养老保险
8%划个人账户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参保的个人注资总额超过50%以上的区街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人员,上述类型以外的单位中的非本市城镇户口人员、自由职工者。
(1)缴费基数
单位(业主):以不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高于300%部分不计征
个人: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5%的,按55%缴纳;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征
(2)征缴比例
单位(业主):12%
个人 8%
单位: 0
个人: 8%
8%划个人账户
BACK
养老金的待遇
(一) 征缴范围:广州市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在建筑施工和矿山行业工作的农业户口职工,在新参保和续保时,可以选择之参加工伤保险,暂不参加其他险种。
(二) 征缴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每年七月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费用收支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
工伤保险
BACK
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相关的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符合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工伤残疾等级评定后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