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教财[1994]50号)和《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文件精神,为激励我校在读研究生勤奋学****刻苦钻研、提高创新能力,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助学金主要用于奖励硕士研究生的学费和生活费。第三条奖助学金的评定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章奖助学金的设置类别、评定比例和发放标准第四条我校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设置类别、评定比例和发放标准具体如下:设置类别等级评定比例发放标准硕士研究生助学金/100%2300元/学年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一等10%3700元/学年二等30%1700元/学年第三章奖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定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分管副校长、研究生部主任、各专业学科带头人、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干部、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学校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奖的过程控制和指导监督,并在评奖期间设立咨询、投诉信箱和电话,受理学生的咨询和投诉。第六条研究生部具体负责、组织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第四章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申请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推迟毕业的研究生除外)。第八条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三)勤奋学****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学位课程学****成绩合格。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发放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一)获得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后出现欠费者;(二)开学后未进行学籍注册者;(三)新入学研究生入学两个月内尚未取得学籍者。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或取消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一)因退学、休学等停学情形或因毕业、结业、肄业、受处分等原因离校者,按学校批准日期的次月起停发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停学后复学的,按批准日期的次月起恢复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二)延期毕业的,在延长期内,停发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三)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硕士研究生助学金1年;(四)申请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者自办理出国(境)手续当月起停发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一)在读期间受到法律处罚和行政处分的;(二)考核年度有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三)***者或学术行为不端者;(四)拖欠学费、住宿费者(不包括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获批但贷款未发放到位者);(五)超出基本学制继续申请在校学****者。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助学金按照研究生的基本学制3年,每年十个月(2、8月不发),230元/月的标准发放。助学金首先用于冲抵学费。第十三条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一)在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研究生部向学校计财处提供发放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研究生新生名单;(二)研究生部在每月20日之前需将当月学籍处理情况和发放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调整名单书面报送学校计财处;(三)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由计财处制作银行卡(或存折),按月进卡(折)发放,每月的15日发放上月的助学金。第五章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第十四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且入学满1年以上的全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