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 解读
职业卫生监管处叶伟
第一部分职业卫生法律体系
职业卫生法律体系是从法的不同层级、法的不同内容来构建我国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基本框架。是指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所组成的统一整体。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法律(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
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国家标准
上位法与下位法:上位法是指法律效力、法律地位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是指法律效力、法律地位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宪法》是职业卫生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级别。《职业病防治法》对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是上位法,后者是下位法。
宪法是我国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宪法》是职业卫生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生产条件”。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
的职业卫生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效力
仅次于宪法。包括职业卫生专项法律,
如《职业病防治法》;含有职业卫生
条款的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等。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如《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等。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颁布的职业卫生行政法规,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等,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颁布的规章。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制定颁布的。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卫生标准,主要包括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护导则;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方面。
截止目前,我国制定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基本形成了职业卫生的法律体系。
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解读
(一)职业卫生方面有关用语
1.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