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学习交流)
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环境卫生与学校卫生监督处
吴立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内容
一、为什么要修改
二、修改的思路
三、修改了什么
四、实施后会出现什么问题
五、如何做可以做得更好
为什么要修改
时间长了
内容不适应形势变化了
社会提出新的要求了
有能力做更多事了
修改的思路
以条例为基础
细化和拓展相结合
尊重和考虑地方积极性及条件
把经营者置于主动地位
用新的监管制度机制搭建工作平台
增强可操作性(知道做什么,也知道怎么做)
修改了什么
一、适用对象
将条例规定的7类28种公共场所的进一步细分权授予地方。
如: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修改了什么
二、卫生项目
根据条例规定的五个方面的项目特点,分别提出具体的卫生要求,同时对落实卫生要求的相关措施进行量化。
如: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九条。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首次引入“公共场所经营者自检”的概念。
修改了什么
三、第一责任人
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的责任主体和它的责任,包括“平时”和“有事”两种情况。
首次引入“第一责任人”概念。
如:第七、八、二十、二十一条。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