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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精神:启示神学与政治神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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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精神:启示神学与政治神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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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的精神:启示神学与政治神学最近一个时期一直在读西方中世纪时期的书,深感在传统的西方哲学史的教学与研宄中,这真是一个不该被忽视也事实上忽视不了的领域。可惜我们就这样睁着眼绕道而行,宄其原因,无非是因为这一时期的一切文化活动及其结果都离不了宗教的也就是基督教的影响与制约。因为重读这一时期的书,就免不了会想到在国内学界正愈来愈引起注意的斯特劳斯(LeoStrauss)和施密特(CarlSchmitt)o这两个人的浮现自然免不了许多偶然因素,但最重要的是投合了国内学人的某种情绪,某种对现实生活的强烈感受性(如某种被有意推动着的价值论上的相对主义化、太过理性化了的经济主义化、市场主义化、功利主义化、工具主义化等等)。其次就是一下子给了我们一种重新理解西方哲学的眼界,视野无形中开阔了许多。至于他们对现代性、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及其学说与小布什所奉行的所谓「新保守主义」的关系尚在其次,因为后面这些问题还局限在「认识或理论」的领域,而某种情绪性的感受与视野的开阔则直接涉及到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态度或方式。某位西方哲学家重要或不重要,是昙花一现还是有着持久的影响力,看来并无确定的标准,至少不可能由「西方哲学家」来决定。但这里还不想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斯特劳斯和施密特的思想确实很丰富,几乎涉及到对整个西方哲学史也就是近代以来的启蒙哲学、哲学的形而上学体系的解体与政治哲学、法哲学、道德哲学的关系,特别是对中世纪以来犹太教与基督教(包括天主教与新教的关系)在历史演进中独特命运的重新阐释。但我这里只能从「法的精神」的角度整理一下斯特劳斯(可视为一个现代的犹太化了的古希腊人)的「启示神学」与施密特(可视为一个现代的德意志化了的古罗马人)的「政治神学」,并希望通过这两个概念,大体上能勾勒出他们如何在学术上引导我们重新认识中世纪以来的思想线索。全部问题皆起因于施密特在《政治的概念》一书中的这样一段话:「决定性的问题……涉及到……国家与政治的关系。16世纪和17世纪开始形成一种学说,其始作俑者是马基雅维利、博丹和霍布斯。这种学说赋予国家一种重要的垄断性:欧洲国家成为政治的唯一主体。国家与政治如同亚里斯多德的城邦和政治一样,乃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无疑,天主教会不是世俗意义上的国家,但它作为一个普世行政机构却是法的精神的完美代表。」这后一段话是作者(刘锋)加上去的,同时在注解中说明「德国社会学家卢曼也指出,基督教运动的成功『取决于对罗马的业经高度发达的政治和法律普遍主义的利用』。」1然而我们又都知道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并没有把天主教会视为「法的精神的完美代表」,也没有援引罗马「高度发达的政治和法律普遍主义」。这说明孟德斯鸠一定有自己另所依赖的东西。这东西就是「自然」或曰「自然状态」、「自然本性」。在一个没有上帝的世界里,人们只有求助于自然作为价值立论的依据(这使我想到了中国人心目中的「天」,特别是孔老夫子有关「畏天命」的说法:比较中西文化中的「自然」观,特别是有无一个人格化了的自然「神」,当是一个最有意味的哲学话题,因为它直接涉及到自然有无「精神性」的问题;精神性的问题,说到底又是一个在人与人的关系特别是政治关系中是否关注于生死、复活、生命力、爱恨之类的问题)。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