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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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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精选).doc

上传人:pangzhan335 2015/10/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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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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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充分发挥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经本市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其发放奖金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奖励资金来源)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入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拨;由各分局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各分局编入预算向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上报,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拨。
第四条(举报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举、揭发,或者向其他相关部门检举、揭发后被转交、移送属于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的行为。
第五条(举报分类)
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方式分为实名、隐名和匿名三种。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
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后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并且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后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
对于举报人的举报,原则上提倡实名举报。
第六条(举报有功人员条件)
举报人举报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和事先未被监管部门掌握的违法事实或线索,并且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有功人员:
(一)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二)依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
(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
(四)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且不涉及公共利益向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的;
(五)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口头合同,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六)以匿名方式举报的;
(七)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七条(奖励部门)
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奖励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负责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的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八条(其他奖励情形)
举报有功人员举报的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司法部门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司法部门未给予奖励的,经其申请,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奖励情形和标准
第九条(奖励分类)
举报奖励分为一般奖励和双倍奖励两种。
举报属于《举报有功人员双倍奖励情形》(附件一)中列举的违法行为或线索的,给予双倍奖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举报有功人员双倍奖励情形》,并向社会公布。
举报除《举报有功人员双倍奖励情形》以外的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使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或线索的,给予一般奖励。
第十条(奖励金额)
一般奖励的金额,按照《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标准》(附件二)规定的相应等级和奖励标准确定。
双倍奖励的金额按照《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标准》的原定金额双倍计算,最少不低于2千元,最多不超过20万元。
因当事人逃逸等原因,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据案件结案报告里描述的案件性质、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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