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解析《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5月12日,国务院11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包括总则,人口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组织实施,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个方面四十一条,于2010年6月1起日实行,对人口普查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都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今年正值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目前,各项准备工作都在有条不紊的开展。《条例》的出台,对于普查的有序开展,数据质量的提高无疑是雪中送炭。下面,笔者在认真研读《条例》内容并参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条例》做八个方面的解析: 解析一:《条例》的出台是时势之需人口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和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何科学有效的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依法规范人口普查工作,有效的维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数据质量,都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引导,《条例》正是应这种需求而出台的,十分必要,十分及时。它对普查的目的、原则、对象、范围、组织实施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把人口普查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促进了规范运行。解析二: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是决策之需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过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今年开展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对于查清10年来我过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住房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对与科学制定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解析三:普查对象稳中有变根据资料显示,我过的前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对象只包括拥有我国国籍并在境内的常住人,而新出台的《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境外人员也是普查的对象之一。《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人口普查的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我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国境内短期停留的的境外人员。明确了凡是普查时点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在我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原则上一律都属于人口普查的对象;凡是定居我国境外的中国公民,因出差、旅游观光等短期停留在我国境内的境外人员,原则上一律不包括在人口普查的对象范围之中,首次明确了我国境内的境外人员也作为普查的对象之一。解析四:普查对象保护全面细致鉴于人口普查是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要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内容涉及普查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和住房情况等方方面面,以及从前五次人口普查的开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普查对象保护方面不尽如意的地方很多。现实中普查对象的配合度不高,有的甚至很反感,其主要原因除了宣传教育不到位外,就是对普查对象的保护不力。《条例》对普查对象的保护从以下几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一是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二是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三是人口普查中获得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四是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泄露普查对象资料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晰的法律责任。解析五:普查对象义务铿锵到位鉴于普查对象随意应付、不配合、虚报、瞒报、缺报等现象严重,普查工作难以有效的开展,数据质量难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