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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论文:保险法2009下的车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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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论文:保险法2009下的车险.doc

上传人:wzt520728 2015/10/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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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险法2009下的车险
买保险就像晴天备把伞。新保险法,让车主能获得这把“伞”带来的更多庇护。
从新车到手的那一刻开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就与车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根据保险法规定,所有新车和保险到期的车辆必须购买“车辆交强险”。此项规定对保护车主有着重要的意义,特别是新保险法推出后,对车主的利好更为明显。
阳光财险云南省分公司车险部总经理郑云川对记者坦言:“相比以前,现在购买车险,能让车主更容易获得真正的保障。”
新法更注重维护车主权益
郑云川解释说,与老保险法不同的是,新保险法更强调保险公司的义务,对保险法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制,进一步保护了车主的利益。虽然老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但新法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书面或口头说明条款内容,强化了保险公司对合同条款,内容的说明义务及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这意味着,车主只要购买了保险,就应该获得保险人非常详尽的解释说明,而不必过多担心投保遇到“猫腻”。
对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新法还加以了限制,防止其滥用。比如增加规定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起超过30天不行使的,则解除权消失。
购买过车险的老车主,想必或多或少都会遭受过“投保容易理赔难”的困扰。购买保险时,保险人信誓旦旦,让车主吃下定心丸,但车主真正遇到事故需要理赔时,却往往容易遭受保险人以多种理由延迟理赔甚至拒绝理赔的情况。
郑云川介绍说,保险法修订中,拟将“及时一次性通知所缺索赔材料”“30天内作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承诺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为避免保险公司拖延理赔,新法案细化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同时,新法还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这些条款,有效解决了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郑云川说。
另外,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存在时效问题,也值得车主关注。新法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若投保人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商业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应”新法“勇”突破
郑云川介绍说,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加强保护,必将增加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如何尽快地度过这一困难时期,将压力转化为实现内涵发展的动力,将短期的不利转化为长期的发展优势,对保险业而言也是一次重大挑战,是保险业面临的重大课题。
“为更好执行新保险法,作为保险公司,更应该注重提升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水平”郑云川介绍说,“对于阳光车险而言,可以通过加强保险营销员队伍管理,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保持营销员队伍稳定和提高营销员队伍素质,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