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中国公民社会进程中社会组织代理人制度正当性分析
论文摘要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在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深层次的矛盾迭出。在中国式公民社会进程中,社会组织成为经济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是多元化经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法治进程中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核要求社会组织代理人制度承载历史使命,其正当性自不待言,其原则设计亦应承续正当性法律文化的要求。
论文关键词社会组织法律文化公民社会代理人制度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社会的客观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决定了法的内容、本质和特征。马克思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归结为五个阶级社会,总体上比较宏观,在同一阶级社会中,由于受文化、宗教、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影响,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制也不尽相同。
中国当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政府着力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但依旧受传统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影响,法制发展比较快、法治治理比较累。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制,什么样法治模式是一个恒动的问题。认真分析中国社会发展状况,正确定位社会发展阶段是法制的起点。
一、中国式公民社会现状分析
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发展,成就了色彩浓厚的官民二元社会,民众对政府形成了正义的最终依靠,政府权威、中央权威是普通民众最朴素的法制观念。而且长期的农耕社会也形成了以政府为最终法治,民间依靠礼制、习惯进行治理的模式,现代法治观念基本没有文化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对特别是文革中,对传统文化的摒弃,出现了传统文化弱化,礼制渐行渐远,习惯法也慢慢的失去文化基础,代之以承袭苏联法而形成了国家法。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强势日益显著,而数千年的宗教、行会、乡绅、宗族作为社会治理的组织渐渐消失。在经济领域也出现了手工业、商业、民族工业作为行业的业态的消亡。在社会主义中国,只留存了政府、政党、公民。20世纪50年代初,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1965年不到100个,地方性社团只有6000个左右。豍并且这些社会组织也带有明显的政府印记,主要是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等。
改革开放带来实质性变化,据民政部的近期统计,截止2007年6月底,,;;基金会1193个。然而,学者们认为实际数量远不只如此。清华大学民间组织研究所的估计在200万至270万之间,中央编译局俞可平研究员则估计为300万个左右,估计最多的高达800多万个。豎
虽然社会组织得到了飞速发展,但中国的公民社会却并未表现出如西方社会那样的发展样式,出现了明显的中国特色。在中国城镇化过程中,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出现了新变化,有一个庞统的二元身份的阶层——农民与农民工,他们沟通了城乡,将不同的矛盾及思维方式不断相互引入,交织在一起,社会矛盾及其解决的方式融合了法治与人治;另一个阶层是新城里人,他们多是高等教育的农村娃;第三个阶层是国企改制中大量的失位城市人。这样本是农村大,城市小的格局迅速被打破,在短时间内,城乡数量迅速异位,中国在没有西方长期所有的城邦文化和没有市场经济长期发展的情况下,短期内突然同时具备了量的条件。社会结构、形态、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中国式公民社会诞生了。
于是,原先的社会治理出现了问题,政府一下子突然需要直面的问题太多,治理手段的选择太少,法治的方法失灵,行政的手段诟病,市场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