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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域旅游视阈下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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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域旅游视阈下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doc

上传人:w8888u 2019/4/6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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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键词:诉讼诈骗;诉讼诈骗罪;犯罪化诉讼诈骗主要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呈现发展蔓延的趋势。诉讼诈骗已超越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如果不尽快将民事诉讼领域发生的诉讼诈骗上升为刑事领域的犯罪化,不仅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司法权威的树立和法院、法官在人们心中的尊严与威信,更会对整个法治社会的建立和法治精神的宣传营造不良的环境氛围,因此,将诉讼诈骗犯罪化是立法和司法的双重迫切需要。一、诉讼诈骗的概念及特征(一)诉讼诈骗的概念何为诉讼诈骗?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务为目的,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利用法院的错误判决,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①。(二)诉讼诈骗的特征典型的诉讼诈骗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特征: 1、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诉讼诈骗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不合法夺取、侵犯他人财产的动机,该动机具有不正当性、违法性,不正当性与违法性违背了社会大众的普遍价值标准,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剥夺他人拥有的财产或利益,行为人主观上的这种动机,不是单纯的使用他人的财物,也不是为了破坏他人的财物,如果进入民事诉讼的行为人不具有违法占有的动机,那么就不符合诉讼诈骗主观条件的要求。 2、诉讼诈骗具有空间性与时间性诉讼诈骗只能出现于民事诉讼领域中,不能出现于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领域中,因诉讼诈骗出现于单一的民事诉讼领域,所以具有空间性;诉讼诈骗出现时间分诉讼前与诉讼后两个时间点,该时间点以立案为分界线,即立案前实行诉讼诈骗为诉讼前,立案后产生实行诉讼诈骗为诉讼后,诉讼前即行为人在立案前产生利用诉讼权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恶意进行诉讼准备的情形;诉讼后即行为人在立案后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中,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想通过诉讼诈骗在案件审理终结前获取非法利益。 3、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诉讼诈骗的诈骗行为一般包括两种方式即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两种,这两种诈骗行为的最终目的旨在获得公私财产所有权,众所周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行为人的此种诈骗手段是行为人惯用的诈骗伎俩,总体包括行为人在庭上所提交的虚假证据材料、对虚构事实的陈述以及与证人沆瀣一气作伪证等,特别注意的是,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人,客观上采取的诈骗方式必须是行为人希望并且放任该行为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动、积极采取该诈骗方式,被动、不积极采取诈骗方式不符合诉讼诈骗的客观行为要求;诉讼诈骗的隐瞒事实真相具体表现在对证据材料的真伪性不说明,对所做的虚构事实的陈述不说明真伪,对串通一气作伪证的行为不说明,掩饰事实的真实面目。 4、诉讼诈骗主体是进入诉讼程序的行为人诉讼诈骗的行为人仅指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行为人,如果该行为人出现在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实行诈骗行为,则出现在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的行为人不是我们所讲的诉讼诈骗的主体。诉讼诈骗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特殊在某具体领域中的行为人。不可否认,在民事程序中,虽然有些行为人实施了帮助诈骗行为的活动,但该帮助的人并不是民事程序中实施诉讼诈骗的行为人。二、诉讼诈骗犯罪化的合理性(一)从实然与应然的法律后果看弥补了实然立法不足和应然司法实践需要 1、弥补了实然立法不足将诉讼诈骗犯罪化上升为刑法调整范围,很大程度上规范了诉讼诈骗的发生率。从诉讼诈骗犯罪化的实然与应然角度出发,将诉讼诈骗犯罪化合情合理合法。从实然角度看其合理性是弥补了现行刑法对诉讼诈骗规定的漏洞。首先应该讲诉讼诈骗方式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行为人依靠别人的帮助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第二类,行为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没有其余人的帮助与参与。众所周知,第一类刑法条文中已有规定,第二类刑法条文中没有规定,而将诉讼诈骗犯罪化主要方式是针对第二类情况而言,因为刑法条文中没有规定,所以讲诉讼诈骗犯罪化显得尤为重要。 2、弥补了应然司法实践需要从应然角度看其合理性是完善了司法实践中处理诉讼诈骗该类案件的需要。诉讼诈骗的刑事违法性是不言而喻的,现实的司法实践应当需要将其犯罪化,因为其侵犯的客体内容决定了将诉讼诈骗犯罪化的性质。行为人自己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的诉讼诈骗应当作犯罪处理。从犯罪学意义上分析,诉讼诈骗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诉讼诈骗不但侵害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同时也剥夺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存在的潜在威胁。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诈骗的可期待性应该与刑法中所讲的期待可能性含义相呼应,虽然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诈骗与刑事诉讼中的其余犯罪性质有很大的不同,毫无疑问,在民事诉讼领域中,针对事实的证明责任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如果行为人不能承担,不能提供举证责任的义务,则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承担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行为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诈骗的方式破坏司法权威的公正,破坏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非法获取非法利益已达到剥夺公私财物所有的目的的此种行为,理应上升到刑法调整的高度,将其用刑法的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