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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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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二〇一九年一月编制单位(盖章):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级: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湘]城规编第(142021)号中心主任:尹长林分管领导:张鸿辉部门领导:汤炼项目负责人:石磊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人校核审核审定石磊汤炼张鸿辉尹长林王琮翔傅敏特贺华军甘小玲孔辉谢石坚黄军林曾山山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2第二节 建设用地管理 2第三节 建筑用地容量控制 4第三章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6第一节 建筑间距 6第二节 建筑离界、退让 12第三节 建筑日照 15第四节 建筑无障碍设施 18第五节 装配式建筑 19第六节 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 20第四章建筑环境与公共服务设施 20第一节 城市绿地 20第二节 广场 22第三节 海绵城市 23第四节 公共服务设施 23第五章道路交通 26第一节 城市道路 26第二节 公共交通 30第三节 慢行交通 31第四节停车场管理 33第五节 停车位配建 34第六节 交通影响评价 36第六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37第一节 给水工程 37第二节 排水工程 39第三节 供电工程 42第四节 通信工程 44第五节 燃气工程 46第六节 加油加气站 48第七节 环境卫生设施 48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49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49第二节 风景名胜区保护 54第八章城市防灾减灾规划管理 55第一节 城市消防 55第二节 城市人防 57第三节 城市防震减灾 58第四节 城市防洪、防涝 60第五节 城市地质灾害防治 61第六节 重大危险设施灾害防治 62第九章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64第一节 城市空域保护 64第二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65第十章城市设计 68第一节 城市设计管理 68第二节 城市设计引导 68第十一章各类指标和配建计算规定 72第十二章附录 81附录一标准用词说明 81附录二术语解释 82附录三永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 86附录四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91总则制定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结合永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临时建设、危房翻建及室内装修工程等不适用本规定。永州市其余各县(区)可参照执行。采用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超前性。永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永州市的城乡规划要求、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国家规范的颁布等因素对局部章节、条款适时进行修订,上报永州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施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永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城市用地分类(一)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附录三的规定。(二)对于用地分类中未列入类别的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基础设施条件等按程序具体核定。城市用地的兼容性(一)用地兼容性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本规附录四《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二)用地功能混合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用地兼容性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编制,并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建设用地管理基地面积控制规划用地红线应划至用地周边的城市道路边线(含绿线)。:(H≤27米)高层低多层(H≤24米)高层(27米<H≤50米)(50米<H≤100米)(24米<H≤50米)(50米<H≤100米)100米<H最小净用地面积(平方米),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工业用地(一)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