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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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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19/4/7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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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区政府关于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管理办法区政府关于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法治化、市场化,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部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辖区(含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和南京化学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作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是指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地铁(轻轨)、人防、房屋拆迁等工程及其他各类工程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含工程渣土。第二章招标投标管理第三条各类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总量经区市容(城管)局核准在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实施公开招标;如果建筑垃圾处置作业项目已包含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方可自主决定是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承包人,但无论哪一种发包方式,其选择的队伍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经区市容(城管)局核定。第四条区市容(城管)、交通、建设、建工、水利、房产、市政、人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或单位应当要求本部门、本单位和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活动,并配合做好招标投标的监督工作。第五条符合招标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是建筑垃圾处置作业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代理;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招标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提交与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及中标公示等程序、方法和与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投标相关的各类活动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招投标活动应当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六合分中心(六合区龙津路141号)进行,除尘滤布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当在相关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应当取得区市容(城管)局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核定单,核定单的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的处置总量、建筑垃圾的弃置地点。第八条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