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条例
樊
家
河
煤
矿
三
号
矿
2013年1月
樊家河煤矿三号矿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了性增强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强化煤矿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使安全管理逐步纳入制度化、正规化,狠反“三违”,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全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结合我矿实际情特制定《樊家河煤矿三号矿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条例》。
第2条本《条例》经樊家河煤矿三号矿矿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3条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以身作则,自觉遵章守纪、严格管理,狠反“三违”。
第4条发动群众、共同监督,对检举和制止违章行为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第5条对查获的违章人员不但要按本《规定》对号入座进行处罚,还要对其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学****br/>第二章处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6条每月安全办公会少于一次则罚安全副矿长、安监科长各50元。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学****缺一次罚安监科长50元、
安全员50元、不参加安全学****会的职工罚款50元。
第8条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不处罚,按违章处罚条款同等处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条擅自安排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新工人上岗和未进行重新培训而调换工种的人员上岗的处责任者50元的罚款。
第10条安排未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1条凡应持证上岗人员不持证上岗的罚款20元。
第12条不按规定、无故或不请假而不参加各种会议的罚款50元。
第13条入井不戴安全帽、不携带自救器的罚款50元。
第14条戴手机、电子表入井的罚款100元。
第15条带烟火入井的罚款200元。
第16条酒后入井或上岗中喝酒的罚款200元。
第17条检身员不按规定检身、不坚持原则的罚款50元。
第18条上班时间干私活、做无关的事、不按规定上班的罚款50元。
第19条不按规定时间上班,提前离岗、串岗、替岗、混岗的罚款50元。
第20条在井口或抽风机房20米范围内烤火或吸烟的罚款50元。
第21条在抽风机房、变电房、油库、炸药***库等重要场所吸烟或用火炉取暖的罚50元。
第22条在井下拆、敲打、撞击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3条携带失爆矿灯入井或不按时交还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4条非工作人员私自进入机房、库房、峒室等要害场所的罚款50元。
第25条偷窃安全设施、设备、材料的,处行为人所偷窃物品3-5倍的罚款。
第26条对安全管理人员刁难、谩骂、殴打和借故报复的罚款200元以上。
第27条对举报“三违”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处200元以上罚款。
第28条对“三违”人员包庇或给“三违”人员说情的罚款100元。
第29条在厂区内酗酒闹事或在井下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罚款200元。
第30条在井下睡觉或工作岗位上睡觉的罚款50元。
第31条故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的罚款3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32条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报表的罚款20元。
第33条爬矿车、跳矿车、搭乘矿车上下提升道的罚款100元。
第34条各级管理人员根据责任范围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提出或组织整改罚款50元。
第35条对提出的隐患不作记录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36条因“三违”造成轻伤或未遂事故,处直接责任人50元的罚款、班组100元的罚款。
第37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人员和负责人不及时赶到现场的罚款200元。
第38条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不及时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追查处理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39条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罚款200元。
第40条不服从管理与指派的罚款50元。
第二节一通三防
第41条擅自进入盲巷,罚款50元。
第42条局扇拉循环风,罚款50元。
第43条擅自停开风扇,罚款100元。
第44条局扇因故停止运转后,碛头人员不及时撤离,处每人50元的罚款。
第45条局扇停止运转,不及时设立警示标志、不及时打栅栏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46条异径风筒不使用过渡节、转弯存在死弯,处责任班组20元的罚款。
第47条风筒未吊挂、风筒破口大于40mm处责任班20元的罚款。
第48条风筒出风口距碛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49条割破风筒罚款50元。
第50条无措施排放***或不按措施排放***,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1条不按贯通措施调整风流致使***积聚、超限处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第52条采区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封闭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3条永久密闭墙内不撤除管、线、钢轨和设备等处责任人200元以上的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54条不按安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