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安高新区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办法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及陕国税发〔2009〕79号、陕国税发〔2009〕174号和西国税发〔2009〕76号文件的规定,制定区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办法:关于事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管理(一)关于事后备案项目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关于事后备案项目的管理按照《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2009]17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纳税人应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所(分局)报送事后备案管理的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所(分局)对纳税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追缴相应税款。关于事前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管理(一)关于事前备案项目除报批类项目和事后备案类项目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均实行事前备案管理。事前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按照《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2009]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关于事前备案项目的管理1、纳税人当年享受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最迟不得超过次年3月底。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纳税人享受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应每年备案。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政策之前,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纳税人报备的资料应准确、齐全,同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备案由主管税务所(分局)负责受理纳税人申报的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所(分局)按照相关减免税政策及管理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成书面审核,登记备案,并制作《备案类减免税执行告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执行。同时将备案资料存入电子档案系统。3、其他事前减免税项目备案由税政科负责受理,税政科按照相关减免税政策及管理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成书面审核,登记备案,并制作《备案类减免税执行告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执行,同时将备案资料存入电子档案系统,并完成CTAIS系统备案录入。4、对于在执行中政策不明确,不能准确界定的应通过区局审理会审理后,进行备案。三、减免税统计分析管理年度备案工作结束后,税政管理科将其备案的企业名单发送到各税务所(分局)。各税务所(分局)应对所有的审批类、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包括在税政科备案和税务所备案的所有项目)分年度建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项目、金额、年限、受理、上报、批准时间等,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四、减免税的监督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