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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规章制度跟踪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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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规章制度跟踪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8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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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规章制度跟踪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冀海法规〔2007〕57号2007年3月20日)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确保我局各项内部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对内部规章制度的长效管理,不断完善我局内部规章制度体系,促进对全局各项内部事务的规范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内部规章制度跟踪管理规定》,该规定已于2007年3月20日经局长办公会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内部规章制度跟踪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局各项内部规章制度的即时性、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对内部规章制度的长效管理,不断完善我局内部规章制度体系,促进对全局各项内部事务的规范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规章制度是指局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上级授予本局的各项管理职权,以局或党委、纪委名义制定发布的用以调整本局各项内部管理工作关系的具有全局普遍约束力的内部工作制度、细则、办法、规定、标准、通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等。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跟踪管理”是指对内部规章制度起草、审定、发布、评估、反馈、解释、修改、清理、废止、汇编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第四条内部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立、改、废并重,进一步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的经常性清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的群众参与机制,鼓励干部职工积极对内部规章制度发布前的起草以及发布后的修改工作提出合理意见或建议。建立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的汇编管理制度,方便局各有关单位及干部职工查阅使用,促进内部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的不断提高。第五条局法规规范处(以下简称“法规处”)负责组织并监督全局内部规章制度的跟踪管理工作。局办公室、党委工作部(以下简称“党工部“)分别负责有关内部规章制度的公文处理有关工作,并对内部规章制度跟踪管理工作实施督察。局纪检监察处负责对内部规章制度的跟踪管理工作实施效能监察。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或)会签。体例第六条内部规章制度的名称应当准确、规范,并符合上级有关公文制定规范及《河北海事局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公文处理办法》)。第七条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科学、合理、完备和规范,一般应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二)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三)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四)工作程序(如果管理内容涉及工作流程);(五)解释权属;(六)实施日期。第八条内部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明、用词准确,不得使用有歧义或易误解的词汇、概念。内部规章制度内容用条文表达,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节、条。条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项数以带括号的汉字表示;目数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章起草、审定和发布第九条内部规章制度一般由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内部规章制度的起草一般应包括以下五个阶段:(一)调查研究阶段;(二)起草文件草案阶段;(三)征求群众意见阶段;(四)部门会签阶段;(五)修改和送审阶段。起草内部规章制度时应注意与其他部门有关文件的衔接与统一。发生不一致的,应在文件提交送审时说明理由。第十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局职能部门在完成拟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草稿后,应当首先通过局域网向全局职工发放《内部规章制度(草稿)征求意见表》(附表一)、内部规章制度草稿以及起草说明,用以征求对该内部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一般情况下,征求意见时限为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急文征求意见时限为2个工作日。第十一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局职能部门在采纳职工提出的合理意见并完成相应修改工作后,填写拟稿纸,将内部规章制度修改稿送相关职能部门会签。第十二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局职能部门在完成职能部门意见会签,并将内部规章制度修改稿进一步修改完成后,将内部规章制度最新修改稿、收回的《内部规章制度(草稿)征求意见表》、部门意见会签情况以及内部规章制度起草说明一同送法规处审核。第十三条法规处对内部规章制度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核:(一)制定、修改和发布内部规章制度的主体,是否符合本部门的职能,是否超越权限;(二)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具体包括:1、是否符合有关上位政策、法规、文件的规定;2、各项规定的合理性、现实性以及与其他有关规定是否统一、协调;3、所设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措施是否有明确的程序和要求(若涉及办理程序性要求);(三)是否充分征求了干部职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有关记录是否齐备。第十四条法规处审核后,在拟稿纸上签注审核意见(如修改意见文字内容较多可另附页)。对基本符合上述要求只需做个别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后,交由负责起草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发文程序正式办文;对不符合上述要求需进行较大改动的,可退回原起草的职能部门重新进行修改。第十五条在内部规章制度起草、征求意见以及部门会签过程中产生的分歧意见,按照分工由法规处、办公室或党工部组织协调。协调不统一时由法规处、办公室或党工部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