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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水质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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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水质量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4/9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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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水质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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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烟田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烟田水利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及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烟田水利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各县(市)基础办及基层烟草站应加强对烟田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第五条烟田水利工程建设须严格执行烟田水利建设相关程序,做到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烟田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设计质量:各县(市)基础办——设计单位——设计人员;施工质量:各县(市)基础办——驻项目片区人员或项目区烟草站长(项目责任人)——现场管理员(质量监督员或监理单位现场监督员或烟草站烟技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烟农、村民委员会、县基础办或县烟草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烟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应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专业技术单位。第八条建设单位须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须真实、准确、齐全。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州)基础办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项目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和烟田水利工程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质量负责。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交底。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负责,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烟水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等。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