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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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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doc

上传人:nhtmtr11 2019/4/10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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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99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17日公布 199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一)将环境保护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二)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三)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引进、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四)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解决重大污染扰民和破坏生态的问题。(五)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布局乡镇企业,加强对乡镇企业污染和防治与生态环境的保护。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第六条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与破坏环境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二)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三)监督自然保护工作,参与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四)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五)组织开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六)监督管理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防治,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处环境污染纠纷,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八条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对有关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辆噪声、排气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港航监督、渔政渔港监督部门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三)铁道、民航等单位分别负责机车与航空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依法负责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一)土地部门负责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二)农业部门负责农业资源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渔类资源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三)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地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四)林业部门负责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利用,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五)建设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资源和城市园林绿化保护的监督管理。(六)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第十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和本省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本省的污染物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