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德国以立法的形式确定预防优先,并特别提出“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补偿”的工作原则。工伤预防可以减少悲剧,工伤康复可以降低社会总成本。》主要内容:1了解生产中的一些主要危险及有害因素,以及防护措施、预防机制。2了解事故统计分析等。本章重点:(无)本章难点:(无)第一节工伤保险中的事故预防机制一、: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劳动者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的物质补偿。:工伤,亦称职业伤害,各国的概念不尽相同。第13次国际劳动统计会议所使用的定义是:雇佣事故指由雇佣引起或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工业事故和上下班事故)。美国国家标准《记录与测定工作伤害经历的方法》中,将“工作伤害”定义为:“任何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受到的)伤害或职业病,即由工作活动或工作环境导致的伤害或职业病"。我国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伤亡事故”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二、事故预防的重要性职业伤害轻者可引起职工缺勤,重者可导致残疾和死亡,且涉及的大都是18—60岁的青壮年劳动力。据统计,我国近10年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每年10万多人,当前,我国因职业伤害死亡和伤残所致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己日益受到热切关注。事实上,绝大多数事故是可预防的。因此,许多国家都将事故预防机制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中。事故预防的重要性:(两个方面)1)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各项措施及相应的活动,避免人身或设备事故,创建安全、健康的生产和操作环境,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提高职工生命质量;2)同时亦可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三、工伤保险法律强化工伤预防1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的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工作。区别表现在:前者更侧重于对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而后者则侧重于“预先”即侧重于对生产全过程中意外事故的防范。联系表现在:可以将它们看做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即都与生产工作有关。二者的相互制约、相互促进表现在:工伤预防工作搞得好,措施得力,可以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从而减少工伤保险费用的支出和与之相关的大量善后工作。因此,将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是一项系统管理工程。2工伤保险法律的发展18世纪英国产业革命的兴起——机械的发明和广泛使用——提高了生产效率——带来了更大的危险。——资本家不顾工人死活,——最大限度地延长工作时间,——机械伤害层出不穷,——加大劳动强度,却不改善劳动条件——锅炉爆炸等恶性事故时有发生,——工厂中既无安全设备——各种职业病也频繁发生——不对工人进行基本的技能训练和安全知识教育,工人为改善自己的劳动条件而起来斗争。工人运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资本家被迫做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由此,产生了《学徒工的健康和道德法》—《工厂法》—德国颁布了《工伤保险法》。从事工伤预防工作的机构,各国有所不同。多数国家,工伤保险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与劳动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并存,两者相互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安全监督工作。我国工伤保险法律的发展: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指导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企业法人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生产和安全两者是统一的,不能有所偏废。建国以来,国家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的法规、规程和标准,特别是近年相继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这些法律、法规保障了“职业安全与卫生”任务的顺利执行,主要包括:消除生产中不安全因素,消灭或减少工伤事故,保障职工安全;控制职业危害,预防职业性病损,保护和促进职工健康;按《劳动法》规定,安排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保证劳逸结合;按有关规定,实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和2011年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明确“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四、技术措施推进工伤预防职业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与工伤保险是密切相关的:职业安全方面的法规、政策、理论、技术、管理等,目的在于改善劳动者的劳动环境,提高生产效率,防止或减少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工伤保险则是当职工一旦发生职业伤害(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便给予其物质上的补偿,帮助其治疗与康复,以便将人力资源的损失降到最低。因而,两者是有机结合的,可以看出安全工作搞得好,工伤事故就减少,工伤补偿也就相应减少;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