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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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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4/11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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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2、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别。3、区别两者有何现实意义。4、实际案情分析。二、讨论内容整理:1、无效合同是指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中,一是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合同,主要情形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法人或社会组织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二是因内容不合法而无效的合同,主要情形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是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目的。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只发生缔约过失责任,不产生违约责任,而且通常认为合同无效的认定是没有时效限制的(一个不法行为并不应时间的流失而变得有效)。2、而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的规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类:(l)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效力未定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暂时不具备,即暂时不生效,一旦条件具备,合同就会发生预期效力——成为生效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一条规定的是在仅仅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生效的条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无权处分之合同都为效力待定合同。有些合同因为无处分权或无完整的处分权而为的行为从一开始就当然无效,如《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再如,犯罪嫌疑人将盗得的他人财物卖与销赃者的行为,也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就是当然的无效。3、由此可见,效力待定与无效合同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无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还是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都是因为欠缺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处于一种效力未定的状态,但是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后就可以变效力待定成有效。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经过任何人的追认也不能改变无效。这就是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4、其现实意义为:从鼓励交易、保证交易安全的原则出发,对于一些合同不能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