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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协同治理刻不容缓.doc

上传人:wuxwivg046 2015/10/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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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协同治理刻不容缓.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环境污染协同治理刻不容缓
2013年12月25日,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通报,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监测结果:12月16日至24日的9天中,有45个城市发生了重度及以上污染,。中华大地已陷入“十面霾伏”,“今天有霾吗?你那边有霾吗?”已经成为人们最新的寒暄语……愈演愈烈的环境污染形势对传统的污染治理方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现有环境监管体制的弊端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国环境监管体制采取的是统一集中监督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相结合的模式,具体而言:中国负责环境行政执法的中央机关是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其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有环保局,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除此,下列政府职能部门也具有环境行政执法资格: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比如水资源保护的执法主体为水利部门、海洋污染防治的执法主体为海洋部门、土地利用和矿山开发环境的执法主体为国土资源部门等。现有环境监管体制的弊端具体表现为:
环境执法机关之间协调机制不畅。从横向上来看,同一行政区划内的执法部门之间职能分工不清晰,进而造成职能交叉重叠和空白缺位并存,部门之间争权诿过时有发生;不同地域的执法部门之间将环境监管人为地分片划区,分而治之,
“马路警察各管一段”。从纵向上来看,上下级环境监管机构之间只是业务上的指导和协调关系,地方环境监管机构受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使得地方环境监管机构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容易受到地方政府不作为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脱节现象非常严重,“以罚代刑”现象突出。2005年至2007年间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量分别是93,625件、92,404件和10,135件。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因环境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2005年1起,2006年2起,2007年和2008年也分别都是1起(截至2008年9月)。首先我们承认,环境刑事司法的案件数量肯定低于环境行政违法的案件数量,但是两者数量相差如此悬殊,更多的还是在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不畅、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场域界限不明晰、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中国现在的财税体制是地方的行政事业经费基本由地方负担,行政执法单位的罚没收入是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单位作为办案经费和职工福利使用的。受利益驱使,一些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往往采取行政手段以罚款等方式处理严重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而拒绝向司法机关移送。
只重视对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追究,而对民事侵权受害人的赔偿严重不足。危害环境的行为,违反了环境行政法规或行政禁令,破坏了环境监管秩序,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但不能忽视的是,环境权是新时期人权的重要内容,危害环境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健康权、生命权,属于严重的民事侵权行为。由此,环境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案件交叉产生,而司法实践中往往将环境违法犯罪分子判处了刑罚,似乎就
“案结事了”,可那些因长期受环境污染而罹患各种疾病,或遭受财产损失的公民,并未通过法律得到应有的赔偿和救济。
环境污染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