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德国合同法篇一:德国商法典与我国合同法的区别就立法体例而言,在中国,民法与商法基本合而为一。就商法而言,单独分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在德国,除了《民法典》(BGB)之外,还有《商法典》(HGB)。中国和德国之间的贸易中,几乎全部的合同,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是受《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公约》(CISG)调整和规范,或者在贸易术语项下受到国际惯例(如INCOTERMSXX)约束。中国合同法应用的机会较好。由于德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明显的优势和主导地位,有些中国客户被迫接受其格式条索款而适用德国法律,这种情况下,主要是适用HGB。有意思的是,由于HGB对于合同双方的义务之规范更为合理和严谨,使得很多情况下,HGB的适用更有利于中国贸易方。 HGB中很多对于买卖双方的义务有十分细致的约束,如法定验货期限、索赔通知义务等,这些在中国合同法中是缺失的,对于中国客户相对来讲比较陌生,因而很可能意识不到问题所在或者自己的权利。对于在中国设立的三资企业之间的业务,虽然可能是同一个国家的投资来源国,但是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是适用中国合同法的,但是公司的外国领导层通常用本国法律思维去考虑问题,因而导致员工和律师无法理解或发生沟通困难。如果选择了外国法律,则在中国进行诉讼或仲裁中,很可能因为外国法的举证困难而变成最终仍然适用中国法。国际贸易一般选择国际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但是所有的律师都不喜欢国外的仲裁制度,因为费用和时间是无法想象的。中国进行的国际仲裁也往往无法预见结果。诉讼仍然是最公平和最节约的方式。篇二:中国-德国合资经营合同最终版本条款范本FinalVersionSampleClausesfor 中国-德国合资经营合同 SINO-GERMANJOINTVENTURECONTRACT 制作人:Elaboratedby:中德双边政府委员会下设的中德法律工作组 Sino-GermanLegalWorkingGroupundertheBilateralSino-mission 合同背景说明: 德国联邦经济与技术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共同发布了《中德合资企业合同示范条款》。该示范合同条款的制作方为中德双边政府委员会下设的中德法律工作组。德国工商总会大中华区对此次示范条款的起草也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德合资企业合同示范条款》包含12章,内容涉及注册资本和出资、股份转让、董事会建立、保密、终止、争议解决等诸多方面。德国工商总会大中华区的作用是确保示范条款内容覆盖在华德企进行合资企业合同谈判时可能涉及的所有重要方面。德国工商总会大中华区法律专家凯福安博士说:“中德双方共同发布的示范条款内容包含了各类重要的法律问题。这将对中德企业在华建立合资公司奠定坚实的基础。”中德法律工作组成员不仅包括德国工商总会大中华区的中德法律专家,来自德国泰乐信律师事务所的MagdalenaHarnischfeger-Ksol女士也是其中一员,且起到了主导作用。在Harnischfeger-Ksol女士的努力下,中德双方进行了多次成功的会议磋商,并最终在友好并具有建设性的合作氛围下达成共识,确定了该示范条款的最终版,从而保证了两国企业的平等利益在条款中均有体现。目录Tableofcontents 目录ITableofcontentsI 附件清单IIIListeofAppendicesIII 章节标题ChapterHeading 第一章定义和释义Chapter1DefinitionsandInterpretation 第二章合同双方Chapter2PartiestotheContract 第三章注册资本和出资Chapter3RegisteredCapitalandCapitalContributions 第1条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Article1TotalInvestmentandRegisteredCapital 第2条出资Article2CapitalContributions 第3条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Article3IncreaseandDecreaseofRegisteredCapital 第四章股份转让Chapter4TransferofShares 第五章小股东保护条款【可选条款】Chapter5MinorityShareholdersProtectionClauses 第1条跟售权Article1Tag-alongRight 第2条卖出期权Article2PutOption 第六章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Chapter6BoardofDirectorsandManagement positionoftheBoardofDirectors 第八章第2条董事会的职责Article2ResponsibilitiesoftheBoardofDirectors 第九章第3条董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