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析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论文摘要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第二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并对和解情形、和解协议书及其效力作出明文规定,正式将公诉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范畴。这对修复因犯罪破裂的社会关系、深层次解决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矛盾具有重大意义,也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但我国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尚处于初期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
论文关键词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理论基础完善措施
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专门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对我国公诉案件的处理具有突破性的意义,有利于有效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
当事人和解,又称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双方在调停人的帮助下,促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悟,就犯罪行为的损害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给予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对于自诉案件的和解,学界不存在争议,因此本文的刑事和解仅限于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
一、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西方学者对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有过较深入的探索,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其论文《刑事和解方案:一个实践和理论架构的考察》中提出了刑事和解的三大理论基础:平衡理论、叙说理论、恢复正义理论。
(一)恢复性正义理论
恢复性正义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这种司法理念是与一直以来的报应正义理念相对抗的。恢复性正义理论的犯罪观认为犯罪不仅仅是对法律规范的违反,对政府权威的侵犯,犯罪还是对多方面的伤害,包括对被害人、对社会甚至对犯罪行为人本人的伤害。
(二)和谐社会的要求
当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要求友爱谦恭,要求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和睦相处,减少矛盾。刑事案件中当事双方的立场已十分对立,矛盾很深。而采用刑事和解的手段,促使加害方与被害方的直接对话与沟通,对于情绪的释放、矛盾的解决都具有很大的帮助,从而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帮助加害人回归社会,进而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
(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06年6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通知。《若干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从现实价值分析,刑事和解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构建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实施,并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各方的“利益共赢”。
二、我国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立法现状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在刑诉法中明文规定了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情形,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