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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英国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之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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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英国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之发展.doc

上传人:sanshengyuanting 2013/1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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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英国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之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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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试析英国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之发展
论文摘要最大诚信原则(UtmostGoodFaith)又称为“最高诚信原则”,是保险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其产生于英国,到现在已经有200多年的lishi历史。从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到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MIA1906)出台,最大诚信原则都被毫不质疑的认为与保险合同签订前的告知义务等同,而MIA1906的第十七条由于没有明确说明最大诚信义务与被作为前合同义务的告知义务的关系,因而产生对此问题的争议,直到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两个案子才给了这个问题较明确初步答案。本文从英国判例入手,探究最大诚信原则在英国的fazhan发展及范围。
论文关键词海上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告知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海上保险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要求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城实与信用精神协商签约。其中,“诚信”就是各方当事人都必须把各自知道的有关事实告知对方,如实陈述,不得隐瞒,误报或欺骗,即在英国海上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要求尽最大告知义务。英国特许保险协会1991年编写的《合同法与保险》(ContractLawandInsurance)一书对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解释是:Utmostgoodfaithisapositivedutytovoluntarilydisclose,actuallyandfully,allfactsmaterialtotheriskbeingproposed,whetheraskedforthemornot.?自1766年发展至今,最大诚信原则已经走过了二百多年的风风雨雨,对其的适用范围亦从合同签订前慢慢向近十几年判例中的整个合同履行期间过渡。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产生
最大诚信原则最早是以“最大诚信义务”提出的,最早提出此义务的判例是著名的CartervBoehm(1766)案。在这个古老的案件中,被保险人在伦敦购买的保险单,以苏门答腊岛的一座英属堡垒为保险标的,承保危险为该堡垒被敌军占领,因此,当此堡垒被法国人占领后,被保险人提出了赔偿请求,但保险人却以投保人事先没把此堡垒可能遭到占领的事实告知保险人而拒绝赔付。
在庭审中,著名***官曼斯菲尔德勋爵将罗马法的诚实信用概念引入,提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偶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需要依赖于被保险人的陈述,保险人依照其陈述,在信赖其未作保留的前提下获取收益……诚实信用就是禁止一方通过隐瞒其秘密知悉的事实,来吸引另一方,并依赖于另一方对事实真相的无知及对相对方的信任达成交易。”
虽然以上论断最终未被此案采用,但被视为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最原始和最权威的论断,也被认为是该原则确立的标志。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经典论断只与合同订立前的告知义务有关,而并没有提到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之间是否仍然应当尽告知义务或继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直到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生效,英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时,才承认最大诚信义务不仅是一种前合同义务,而且贯穿合同履行的始终。故而,笔者认为,可以把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生效前的这段时间称为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
“前合同义务阶段”。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之“模糊阶段”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颁布出台,其第十七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之基础,系忠诚信实,倘一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