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汽车运输队车辆损坏赔偿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公司井下车辆管理工作,保证公司井下用车和安全用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车辆成本消耗,节约费用开支,强化驾驶人员的责任感,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各部门(区队)借车前对所借车辆进行全面仔细检查,填写《车辆安全检查记录表》,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车队以便处理。归还车时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停放到安全和不妨碍其它车辆及设备运行的地点。将钥匙交回车队,并由车队调度员或值班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验收,如有损坏必须做好书面登记。
二、赔偿办法
1、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及其附属部件损坏金额在二百元(含二百元)以下者,责任人按修理费用原价赔偿。
2、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及其附属部件损坏金额在二百元以上,五百元(含五百元)以下者,责任人按修理费用的70%赔偿。
3、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及其附属部件损坏金额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含一千元)以下者,责任人按修理费用的50%赔偿。
4、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及其附属部件损坏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五千元)者,责任人按修理费用的30%赔偿。
5、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及其附属部件损坏金额在五千元以上者,由矿领导研究决定责任人所负担的修理费用。
6、未经分管领导或车队调度员同意私自将车开出、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者,造成损失的所有费用都由责任人自己承担。
7、损坏车辆不主动汇报车队者,一经查出加倍处罚。
8、车辆损坏后由车队统一修复,所需费用暂由矿负担。车队按照赔偿比例开具罚款单,由队长审核,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交由综合管理组从责任部门(人)工资中扣除。
三、本制度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汽车运输队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