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短缺的解决途径
于华江魏玮于志娜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短缺的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近些年来,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发展较快,目前已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由于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这些合作组织的名称很不规范,有的叫专业合作社,有的叫专业技术协会,也有的叫合作社公司,等等。我们在此将之统一称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农民在自愿基础上,按照章程和协议建立起来的,农户有自主自由权利的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合作社经济的一种典型代表模式,是解决单个农户有限的经济能力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抗衡经济领域各环节的垄断力量,形成一种“集腋成裘,聚沙成塔”资金模式,以社团的形式开展自我服务,并且参与市场竞争。当前,我国农业发展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及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的问题上,都需要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因此,加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已经成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厚望之一。
资金问题是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存在与发展的首要的问题,其意义正如国际劳工组织合作社局在其发布的《合作社立法指导》中所阐述的那样,“尽管法律赋予了合作社以自治权,但合作社只有实现经济,特别是财务独立方能真正实现自治”。使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聚拢到一起来的最大动力,无非就是单个成员经济力量的薄弱。然而单个成员经济力量的薄弱直接导致了集体的社会弱势地位。因此,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来说,真正的自治权来源于完全独立的经济基础,特别是充裕的资金基础。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却面临着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起步阶段资金不足;二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后,资金筹措及运作很困难,既缺乏有力的财政支持,同时对已有的政府财政支持的运作管理又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这些都严重影响和制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的发挥。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短缺的产生原因具体来说大约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合作经济组织得以存在的原因之一,就是成员经济实力的匮乏。这就使得组织内部筹措资金十分困难。合作经济组织原则上是由个人组成的协会,其成员为寻求改善自己当前经济情况的可能性而加入协会,这样的会员一般无力提供大量的资金。
其二,该组织形式缺乏吸引投资的制度基础。合作经济组织既是一个由个人组成的协会又是一个经营性的组织。在组织内部治理方面,贯彻“一人一票”的民主参与原则;在受益的分配上,严格按照交易量进行分配而不是按照入股金的比例进行。这样看来,对于一个组织外的投资者来说,几乎没有什么能够唤起他投资欲望的制度因素存在。
其三,在以上两方面原因导致合作经济组织资金实力先天不足的情况下,该组织相应的信用基础也会受到影响。这就往往导致放贷者在面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借贷请求时缺乏借出资金的勇气,让合作经济组织在保守
“内忧”的同时又要面对“外患”,这种惨剧在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不知道已经上演了多少次。
第四,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在退出时享有股金的取回权,也就是说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基础一直处于不稳定的变动状态之下。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让我们知道,如果没有充足稳定的资本作为后盾,任何市场主体的竞争力都必将大打折扣。
然而,先天不足就没有后天的补救办法吗?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短缺问题又将如何解决?这就是本文接下来将要回答的问题。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短缺的解决途径
针对合作经济组织在资金制度的方面的种种不足,笔者认为基本可以从内发型和外援型两个方面探讨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内发型解决途径
所谓内发型解决途径,笔者认为,是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内部成员的融资能力入手,针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融资方面的先天不足,寻找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有效途径。其基本特征在于从满足成员的内在需要的角度拓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渠道,在社员缴纳少量股金以外寻找新的资金来源。
传统合作社对其社员加入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经济参与,也就是交纳一定数额的股金,这方面各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都比较类似。毫无疑问,股金是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的基本财产条件,但是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弱势群体谋求个体利益放大化的组织形式,由于其组成者自身经济能力的有限性,导致其入社股金的法定缴纳额普遍采用了较低的标准。此外为了贯彻合作组织内部民主管理的基本方针,对成员的出资额又都规定了较低的上限。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新修订的
“合作社法”就明确规定:“社股金额至少新台币六元,至多新台币一百五十元,在同一社内,必须一律。”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出现了所谓的“新一代合作社”,这主要是指在90年代初美国北达科他州和明尼苏达州建立的约50个合作社。该类合作社要求生产者至少购买1500股的股票()才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