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
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须备齐以下资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登记申请书(见附件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登记声明书(见附件二);
《质押合同》(须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
出质人如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加盖董事会公章);
质押参与双方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一般情况下,可以只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
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但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营业执照原件);
质押参与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质押参与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出质人证券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出质人持有《证券登记证明书》的,需提供原件;若《证券登记证明书》遗失,
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任一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二、注意事项:
A、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出质时,需提交
上市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已获知该事项的函件(见附件三);
B、质押标的物的股份性质如是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出质方须提交国资委或省级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C、国有股东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D、质押标的物的股份性质如是发起人法人股,上市公司须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
且须提供上市公司成立时间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E、金融类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达10%(含10%)以上的,应当有人民银行总行的批文;10%以下的需出具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的文件;
F、质押标的物如是工会持股,须出具全体职工大会决议(须公证);
G、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签署质押申请书或质押声明书等文件,须有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
H、质押登记手续费按每笔600元收取。
三、特别提示:
出质方证券帐户须提供换卡后“08xxxxxxxx”帐户,若未更换,请更换后再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换卡有关事宜及受理换卡业务的机构名单见2002年3月1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出质人证券帐户的开户资料(名称、注册号)务必与其营业执照有关內容一致。如有必要,请事先向当地的开户代理机构查询。
3、质押双方的营业执照应当通过最近年度年检。
4、出质方持有的《证券登记证明书》若丢失,需先登报声明作废。
5、已明确具体期限的质押登记,可以办理质押展期登记;未明确具体期限(质押标的物冻结至质权人申请解冻为止)的质押登记,不能办理质押展期登记,因贷款展期等原因,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在解除原质押登记后,可重新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6、上述投资者备齐以上资料,直接到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帐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办理此业务。
四、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邮编:518031
五、帐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业务联系人:
钟无------(0755)25938017
唐宝兰------(0755)25938019
王阳――(0755)25938020
崔少杏-----(0755)25938021
谢满娣――(0755)25938023
传真电话:(0755) 25987192
附件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登记申请书
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出质人 公司(证券帐户: ),
自愿将其持有的(证券简称) (证券编码),
(国有股、发起人股、定向法人股)向质权人
公司/银行作出质押,质押股数为(大写) 股,
(小写) 股,股份质押派生的(红股或红股及配股)
予以冻结。股份质押期限为年月日至
(质权人申请解冻为止或XXXX年XX月XX日)。
特此申请。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1、股份质押期限到期日填写“质权人申请解冻为止”,表示质押登记的股份必须经质权人申请才能解冻;填写“XXXX年XX月XX日”,表示质押登记的股份质押期限届满自动解冻,已明确具体期限的质押登记,可以办理质押展期登记。
2、本申请所指红股含转增股份。
3、质押登记起始日以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定的日期为准。
附件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登记声明书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证券账户_______________),以其持有的__________(证券简称) (证券编码)向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