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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征求意见书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的《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修订草案)》、《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为进一步扩大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现将该四条例草案上网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于2013年9月30日(星期一)前提出修改意见。书面意见请寄送昆明市人***制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9号楼邮编:650500联系电话:63166988(传真)、63131412邮箱:kmsrdfzw@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3年9月6日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防洪、除涝、蓄水、引水、提水、灌排、供水、节水等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增长机制,按照建设与管养并重、保护优先、安全运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给予补助,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管养经费由经营方承担,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水利工程按照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大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型、小(一)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小(二)型水库及小塘坝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其他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管理参照前款执行。第八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规模和管理需要进行设置、配备。国家投资兴建的大型水库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中型水库配备不少于7名专职管理人员;小(一)型水库和对下游村庄、学校、医院、交通干线等防洪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小(二)型水库,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其他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其他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监督、指导下级水行政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三)组织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指导防汛工作;(四)审核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统一调配水量,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五)调解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六)推广水利工程管理新技术、新工艺,培训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制度,做好工程检查、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二)管理维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三)依据气象和水文预报,并根据雨情、水情及工程安全状况,做好工程调度运用和防洪排涝工作;(四)实行计划供水,计收水费;(五)处置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六)推广运用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七)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管理与保护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一)中型以上水库枢纽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的国家行业标准确定;(二)小(一)型水库大坝、溢洪道及输水建筑物边缘线外侧20—10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50一15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三)小(二)型水库大坝、溢洪道及输水建筑物边缘线外侧10—5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30一8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四)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库区为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水库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为水库库区的保护范围;(五)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已划定规划控制线的为河道绿化带外缘以内的范围;尚未划定河道规划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