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三章执行
执行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是指为实现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其中包括对确定的刑罚给予一定限度的变更和调整。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公安机关等其他执行机关负责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的执行;拘役所、监狱负责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执行是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主要阶段中的最后一个阶段,包括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两个方面。
交付执行是人民法院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交付执行机关的活动或者自己实施生效裁判的内容的一系列活动。
变更执行则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定情况,由人民法院将原裁判变更的活动。
刑事执行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合法性。
(二)及时性。
(三)强制性。
一、执行的主体
执行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执行权的机关。在西方一般有法院判决裁判所、行刑或者执行裁判所、官方设置的社会保护观察组织。在我国则是法院、公安机关、劳动改造机关。
我国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监狱和公安机关。其中,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判决、免除刑罚判决、罚金判决和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而监狱、未成年管教所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的执行机关;对于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拘役判决执行由拘役所执行;公安机关是负责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等判决、裁定和暂停监外执行决定的执行机关。
二、执行的客体
执行的客体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
各种刑罚的执行
1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的执行2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3 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执行4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5 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6 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
死刑的执行
死刑也称生命刑或极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因此,各国关于死刑的执行一般都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以确保死刑执行的准确无误。
(一)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并报告核准死刑的法院处理:(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的。
(二)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三)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四)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严禁侮辱罪犯人格和摧残罪犯身体。
(五)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在其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地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公安机关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应马上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应将罪犯及时收押,并通知罪犯家属。
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执行
缓刑是指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有条件地暂缓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考验,并保留执行的可能性,以达到刑罚目的的一种执行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对于轻微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公众监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种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管制刑期届满,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及有关单位和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同时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管制又附加剥夺政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