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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交通事业人EVOS员升资甄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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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交通事业人EVOS员升资甄审办法.doc

上传人:drp539603 2019/4/15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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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交通事业人EVOS员升资甄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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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1条本办法依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第五条规定订定之。第2条交通事业人员副长级、长级资位之取得,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升资甄审。第3条应副业务长、副技术长资位之甄审,以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限: 一、交通事业高级业务员、高级技术员资位人员,任该资位或相当资位职务满五年,或满三年并具特种考试甲等考试及格资格,其考试类科与所拟任职务之性质相当,现叙薪级已达副长级资位最低薪级以上,最近三年考成(绩)二年列八十分(甲等)、一年列七十分(乙等)以上,操行优良者。二、交通行政机关人员具高等考试或相当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相关类科及格或大学(独立学院)以上学校相关系所毕业,并符合公务人员升官等考试法第三条第一款应简任升官等考试资格或已具简任官等任用资格,且最近三年考绩(成)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操行优良者。三、一般行政机关人员具高等考试或相当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相关类科及格或大学(独立学院)以上学校相关系所毕业,并符合公务人员升官等考试法第三条第一款应简任升官等考试资格或已具简任官等任用资格,且最近五年考绩(成)均列甲等,操行优良者。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之相当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依法令限制其任用资格或不得转调者,不得应副业务长、副技术长资位之甄审。第4条应业务长、技术长资位之甄审,以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限: 一交通事业副业务长、副技术长资位人员,任该资位或相当资位职务满五年,或满三年并具特种考试甲等考试及格资格,其考试类科与所拟任职务之性质相当,现叙薪级已达长级资位最低薪级以上,最近三年考成(绩)二年列八十分(甲等)、一年列七十分(乙等)以上,操行优良者。二交通行政机关人员任简任或具法定任用资格任相当简任职务满五年,并具高等考试或相当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相关类科及格或大学(独立学院)以上学校相关系所毕业,最近三年考绩(成)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操行优良者。三一般行政机关人员任简任或具法定任用资格任相当简任职务满五年,并具高等考试或相当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相关类科及格或大学(独立学院)以上学校相关系所毕业,最近五年考绩(成)均列甲等,操行优良者。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之相当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依法令限制其任用资格或不得转调者,不得应业务长、技术长资位之甄审。第5条升资甄审以工作、操行、学识、才能四项评分,各项分数合计满八十分者为合格,升资甄审评分表如附表一。第6条升资甄审程序如下: 一升资甄审每年办理一次,于事业机构有副长级以上资位职务出缺可予派任时为之。但因业务之特殊需要,经报请交通部同意得办理临时升资甄审。二各事业机构填具升资甄审评分表及名册报请各该事业总机构升资甄审委员会初审,其未设有总机构者,由各该事业机构升资甄审委员会初审,交通部升资甄审委员会复审。三交通行政机关人员及一般行政机关人员应资位之甄审,由用人事业机构函请现职服务机关填具升资甄审评分表,迳报交通部升资甄审委员会办理,不受初审之限制。前项升资甄审名册如附表二。升资甄审委员会之组织另定之。第7条升资甄审合格人员,由交通部检具升资甄审评分表及名册,送请铨叙部核定登记,并转送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