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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 谁.doc

上传人:szh187166 2015/10/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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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雇员受伤谁“买单”?
法官提醒:雇主应为雇员提供安全可靠的劳动条件
近日,揭阳中院对一宗多方当事人责任分担有较大争议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各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服判息诉。
案情回放
2010年4月30日,谢某以每吨300元的价格购买陈某存放于普宁市占陇镇某村的废塑料。谢某雇佣戴某为搬运工,每搬运一汽车货物付150元。应谢某的要求,陈某联系江某的叉车为谢某将废塑料装车,费用由谢某直接向江某支付。江某雇佣杨某为叉车司机。当天上午10时许,戴某与另一搬运工将零散废塑料搬放叉车的铁斗内,并坐在废塑料上,由杨某开动叉车将人和物一起吊上汽车。当铁斗上的废塑料全部装卸完毕,戴某和另一搬运工走进铁斗时,铁斗脱落,戴某和另一搬运工从3米高空坠落到地面。戴某被铁斗砸到受伤。事故发生后,戴某等被立即送往普宁华侨医院救治。经诊断,戴某骨盆、股骨、锁骨、肋骨等多处骨折,体内多处组织挫裂伤另一搬运工也受伤。戴某共住院治疗250天,。
同年8月3日,戴某于向普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是月10日,该局于以“谢家清没有在普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属非法用工单位”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日,戴某于向普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12日,该会于以“谢家清带戴兴平到普宁购买废塑料,属社会自然人用工,其主体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之规定适应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30日,戴某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江某、谢某、陈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

法院判决
普宁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杨某驾驶的叉车为江某所有,江某没有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就该车向有关部门登记,并接受安全检测。司机杨某也没有按照该规定经有关部门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事故现场使用的铁斗则是江某另行安装的。
一审法院认为,戴某受谢某雇佣,在从事雇佣工作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江某没有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就本案使用的叉车向有关部门登记,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测,并雇佣没有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司机,且在叉车上另行安装铁斗,导致铁斗脱落砸伤戴某,是造成戴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江某对事故要承担60%过错责任;谢某雇佣戴某,没有为戴某提供安全可靠的劳动条件,造成戴某受伤,谢某承担30%过错责任;陈某帮助谢某叫来没有登记、安全检测的叉车和缺乏操作资格的司机,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陈某承担5%过错责任;戴某在从事雇佣工作期间,没有注意安全,进入装载货物的铁斗,造成铁斗脱落,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宣判后,谢某对上述判决的有关责任认定不服,向揭阳中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官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从揭阳法院受理案件统计报表显示,雇员人在从事雇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