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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jiaxidong_02 2015/10/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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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子证据认证方式的司法续造
[摘要]本文针对刑事庭审中电子证据认证存在的弊端,提出“两步三分法”对现有的电子证据的认证方式进行司法续造。
[关键词]电子证据;认证;方式;司法续造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10 — 0055 — 02
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加以规定,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然而,司法实践中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认证,如何运用司法智慧对现有的电子证据认证方式进行司法续造,是横亘在刑事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一、理论检视:明确一个前提
法官认证认什么?这是本文得以展开的理论前提。笔者认为,刑事庭审中电子证据的认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能力问题,哪个证据有资格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二证据证明力问题,即在有资格的证据材料中哪个具有关联性,能够成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根据。要搞清楚这两个内容,就必须辨析相对的两组概念及其关系。第一,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即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是指电子数据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法律对电子数据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在资格上的限制。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指电子证据材料证明待证事实的价值大小与强弱程度或状态。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主要考察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而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主要考察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关联度。〔1〕所谓真实性,是指证据来源可靠真实,不存在虚假或者伪造的可能性,尤其是电子证据,容易快捷的复制和传播,这类证据复杂并具有高科技属性。因此,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是刑事司法程序中极为重要和关键的问题。第二,电子证据的采纳和采信。电子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是一对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采纳的核心是
“纳”,也即是电子证据能不能纳入审判程序之中,采信的核心是“信”,也即是电子证据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电子证据的采纳主要是完成对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的认定,而采信则是对证明力的认定。〔2〕采纳是采信的前提和基础,采信是采纳的目的和归宿。采纳了的证据不一定能够被采信,而采信了证据一定被采纳,采信标准要严于采纳标准。
二、实践困惑:刑事法官在认证方式上存在的问题
刑事庭审中如何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认证,运用何种方式进行认证,一直都让刑事法官费解。为此,笔者就刑事庭审中电子证据的认证方式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试图找出目前刑事法官在电子证据认证方式上存在的问题。最终,问卷共发放50份,范围覆盖了某北方A直辖市三级法院5个刑事审判庭,回收有效问卷47份,回收率为94%。此次接受调查的法官,均是在刑事审判一线工作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既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因此,此次调查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片面性。从问卷反馈的信息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法官普遍对认证方式不够重视。在对认证方式的概念和分类是否清楚的调查结果中,有21人选择“清楚”,17人选择“基本清楚”,9人选择“不清楚”。可以看出,在对认证方式的认识方面,法官们仍有不小的差距,这一方面是囿于目前法官知识结构存在缺陷,实践能力有余,理论知识欠缺,但更重要的是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对认证方式的认识普遍不够重视,不考虑认证方式的运用。对认证方式是否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