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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银行结算账户对人民币结算账户制度的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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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银行结算账户对人民币结算账户制度的启示.doc

上传人:1006108867 2013/1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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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银行结算账户对人民币结算账户制度的启示.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银行的论文有关银行结算论文:
国外银行结算账户对人民币结算账户制度的启示
一、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的发展现状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现状
为适应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确适用范围为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所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并且设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方便个人使用各类支付工具办理转账结算。同时完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条件,严密开户手续,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是各类经济主体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前提条件,直接关系到社会资金的正常结算和经济活动的有效开展。同时,银行账户服务是银行的基本业务,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最基本的金融服务,是提供其他各类金融服务的基础。为维护社会正常结算秩序,保障各类经济主体能够平等的享受最基本的金融服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开户银行,但银行不得歧视和选择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存款人可自主选择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存款人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条件的,银行应为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的主办账户,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
(二)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银行业的帐户开立规定
在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银行业,要求存款人在申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一系列必要的证明文件证明其真实身份,而开户银行则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予以审核,并且对于此类账户的管理,其中央银行等有关职能部门也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强调“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防止利用银行账户进行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防范银行由此面临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在美国,个人开立银行账户,一般应向银行出具至少两种带照片的个人身份证件。在日本,根据《本人确认法》的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客户开立账户或进行大笔现金交易时,一定要确认其本人的有效身份,虚报身份者,将被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开立公司银行账户,申请人应出具董事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商业登记证正本、注册证书正本、公司章程正本、公司印章、会计师签署的开户文件等。在我国台湾地区,根据其《支票账户处理办法》规定,金融业者对于申请开户的个人,应核对确为本人,并留存身份证及户口名簿或护照复印件;对于申请开户的公司、行号及其他团体,应审查其持有的执照及缴纳营业税证明、营利事业登记证、主管机关登记证明或核准成立或备案文件;对申请开户的公司、行号,该办法规定,开户银行还应实地查证其营业场所并了解其营业情形。在瑞典,政府为了给每一位公民提供学****资助,促进全民学****素质的提高设立了个人学****账户。个人学****账户是指为满足个人终身学****的需要而设立,由政府、个人和企业共同负担,为个人提供学****费用的专门账户。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