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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诈骗罪定性.doc

上传人:1006108867 2013/1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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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诈骗罪定性.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信用卡诈骗罪的定性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制度的发展,由以前的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就出现了许多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如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信用卡,信用证,票据等,其中犹以信用卡为主要的信用支付工具,这些带有信用功能的支付工具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与工作中已被普遍使用。但是当我们在享受着信用卡带来的便利时候,信用卡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从而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信用度,也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经个人和社会带来重大的损失。从而刑法在1997年将信用卡诈骗罪纳入到了刑法典内,信用卡诈骗罪是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被单独列为一个新的罪名,这个改变足以体现我国司法对此犯罪行为的重视,也是我国刑法在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体现。但对于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法律认定和处理,争议很大,如:借记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问题、用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取款的、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恶意透支,采用盗窃信用卡信息的方式复制信用卡等,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关键词:诈骗罪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罪

一: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什么是诈骗罪
1:首先信用卡诈骗罪也是一种诈骗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在我们的刑法还没有单设信用卡诈骗犯罪前,信用卡诈骗犯罪都是定性为普通的诈骗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只是后来因为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此类专门以信用卡进行犯罪的案件增多,才在后来的刑法修订中单列了这项罪名。所以,在理解信用卡诈骗罪时,我们应先对诈骗罪的基本定义有所了解。所谓诈骗罪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普通诈骗罪构成要件:
第一犯此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目前我国还未规定法人也能构成此罪的主体。
第二犯此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第三犯此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一些欺骗的手段,甚至也追求一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公私财物或不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的,也不能构成诈骗罪。
第四犯此罪的客观方面是以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让受害人自愿的交出财物。而所谓的隐瞒真相,就是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以此哄骗被害人,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在对普通的诈骗罪有了上述的理解后,我们就能对信用卡诈骗罪有了一个前提的认识,这为我们更好的对关涉及信用卡犯罪问题进行定性。
(二)什么是信用卡
我们在全面认识信用卡诈骗罪前,我们应先要知道什么是信用卡。因为信用卡诈骗罪是利用信用卡这种特殊的介质来进行诈骗活动的一种犯罪行为。那什么是信用卡呢,根据1996年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1999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五条规定:银行卡分位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第六条规定: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必须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从以上表述可知,首先出现的是信用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后来才有的借记卡。在立法上,随着借记卡的出现,才有了二者的和称,即银行卡这个新概念。由此而制定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从定义可知,信用卡具有该法法条所规定的全部功能,借记卡只是具有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即借记卡没有透支功能而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信用卡诈骗就是利用信用卡所体现的信用及透支功能而实现的,信用卡所具有的透支功能被滥用后,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大于普通的诈骗罪,所以我国刑法规定把信用卡诈骗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所规定的信用卡一词是否就单指银行卡中的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而不包括借记卡呢。目前,在我国法律界有一部分认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就只能是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而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计卡则不认为是信用卡诈骗罪中所指的信用卡,但如果犯罪嫌疑人采用复制受害人的借记卡,后用复制的借记卡将卡的现场
采用多种方式将卡内的现金取走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呢。如只能按照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介质只能是信用卡外,这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