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一、概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挪用、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该类犯罪客体主要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表现: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
2、擅自挪用单位财物的行为
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侵犯财产罪分为三种类型(13个罪名)
本罪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抢劫罪为14周岁),少数为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特定目的
二、抢劫罪
案例1:
2003年4月间,鲍某与姜某因没有生活来源而预谋抢劫,二人将目标锁定在姜某的前女友何某身上。于是,姜某主动约会何某,还借机摸清了何某的住址。
2003年4月19日20时许,姜某、鲍某二人前往何某的租住处将何某捆绑,并在何某的手提包内翻出300元现金和四张银行卡,二人向何某索要了银行卡的密码。次日凌晨零时许,姜某拿着抢得的银行卡去ATM机上取款,发现仅有一张卡的密码与何某所说的相符,而该卡上仅有24元钱。姜某返回后,二人继续逼问何某银行卡的密码,并扼掐何某的颈部,结果致使何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在此期间,鲍、姜二人还从屋内翻出何某的首饰、摄像机及照相机等物品后逃离现场。后姜某和鲍某分别被查获归案。
客观方面: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
这种当场性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以此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
暴力: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
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使用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其他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
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实践中,行为人事先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夜晚潜入商店,发现值班人员睡觉故未使用凶器便窃走了大量商品,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行为人事先作盗窃准备,在进入现场实施盗窃过程中惊醒值班人员并遭到其抵抗,当即使用凶器以暴力将财物劫走,则应构成抢劫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物品或者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抢劫罪。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依照刑法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
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抢劫罪与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现象,理论通常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准抢劫罪”
“携带凶器”是指行为人没有明示或使用自己携带有凶器(否则,就直接定抢劫罪,而不用转化为抢劫罪了),但是通过各种方式向受害人暗示或者暴露自己携带有凶器,并且这一暗示或暴露行为为受害人所感知,从而在精神上强制了受害人,使其恐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才转为抢劫罪
案例:张某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
    2002年8月28日,张某(男,36岁,农民)吃过晚饭后,一人闲逛至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徐家岩加油站附近。当晚10时许,王某(女,18岁)上完课后回家,在该加油站附近与张某相遇,张某见提着手提袋的王某年纪较轻,估计王某的包内肯定有钱,便产生了抢王某提包的想法。便尾随在王某身后,伺机作案。到了鱼洞镇白马山的一条小路上,王某发现形迹可疑的张某一直跟踪着自己,心里非常害怕,不知所措,就站在原地不动,观察张某的动向。这时,张某走到王某的旁边,用极其下流的语言对王某进行调戏,要求与王某
“耍一回”(发生性关系)。为了摆脱张某的纠缠,王某向其左侧的红苕地里跑,但没跑几步,慌乱之中的王某便被红苕藤绊倒在地,手中的手提袋被抛在了一边,张某见状,遂上前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