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预防青少年犯罪
在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日趋严重,而且犯罪率呈现上升趋势。根据调查资料,可以发现我国如今的青少年犯罪较以往不同的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㈠犯罪低龄性。有调查显示:我国青少年初次犯罪的年龄已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的18---25岁,逐步向14---16岁年龄段发展。一些青少年刚满14岁就犯罪入狱,甚至有的实施犯罪行为时尚未满14岁。
㈡犯罪类型多样性。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或者杀人、故意伤害、强奸、贩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犯罪类型。
㈢犯罪的疯狂性。青少年正处于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青少年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
㈣犯罪的突发性。青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来说较少有预谋,很少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的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
㈤犯罪的连续性。对某些具有偷盗、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后侥幸心理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
㈥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荒诞性。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或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出风头,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
㈦犯罪组织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然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次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
㈧犯罪心理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青少年虽然处于年幼阶段,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利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大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有一些不良行为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二、青少年犯罪的诱因
许多犯罪的青少年之所以会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其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根据大量的资料和案例分析,我们得出以下几项原因:
㈠自身原因。青少年所处的年龄段及自身的心理状态与犯罪的形成有很大关系。这一年龄阶段,青少年生理和心理发展迅速,个人意识增强,自我约束力差,具有较强的好奇心,喜欢模仿却往往比较盲目。另外,大多数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和贫乏,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之为“危险年龄”。这一阶段的青少年认识能力有限,而情绪又较容易波动,其行为常受感情或情绪的左右,经常产生“理智与情感”之间的矛盾。在个人情绪激愤时理解力和自制力明显降低,往往做出让人意料不到的行为,所以容易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
㈡家庭原因。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的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也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而且,家长不重视对子女进行法律知识的教学,因而导致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的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弄不懂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㈢学校原因。学校是青少年受教育的重要场所也是主要场所。但是许多学校只把大量的精力放在升学率问题上,忽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虽然许多学校也开展了法制课,但并没有真正花力气来抓。在现行的教材中,小学六年和其他阶段的教学几乎没有任何法律课的设置,或者设置了法制课也流于形式。另外,现在的法律课教师多为班上的政治教师,其中很多教师可能从来没有接触过法律,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教学方法便存在着欠缺,所以导致了普法教育处于“表面性”。
㈣社会、环境原因
⒈社会原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见利忘义、惟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一些社会不良现象也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⒉环境原因。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刊物、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他有损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内容,对青少年的生活环境造成了污染。另一方面,大小网吧、娱乐场所、游戏厅等的大量出现,电视、广播等媒体空前发展。香港及国外流入的暴力、恐怖片在很大程度上激起青少年好奇心和模仿的欲望,致使许多青少年在情感冲动、不计后果的情况下模仿剧情,纠集在一起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作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