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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量刑建议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811(2013)03-0013-02
摘要:开展量刑建议,完善公诉求刑职能,是公诉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不仅是进一步完善公诉权,增加量刑透明度,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的成功实践,也是对提高公诉人员素质,推进执法规范化的一种检验,更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量刑建议公诉权
量刑建议权属于司法“请求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开展量刑建议,完善公诉求刑职能,是公诉改革的重要内容。量刑建议制度的司法实践历经数年尝试,高检院于2005年7月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将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部分地方检察机关试行。2010年10月,高检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试行量刑建议工作。同年11月,两高三部的《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对检察机关继续完善量刑建议制度,逐步扩大案件适用范围,注重量刑建议的质量和效果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一、实施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
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不仅是进一步完善公诉权,增加量刑透明度,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的成功实践,也是对提高公诉人员素质,推进执法规范化的一种检验,更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有效途径。
(一)促使公诉“量刑建议”与审判“自由裁量”良好互补。
实践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建议,并不会影响法官“自由裁量”,因为量刑建议是一种司法请求权,不具有终局性。而法院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的一个方面,具有终局性,对于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采纳、采纳的程度完全由法院自己决定,因此,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不会干涉法院行使自由量刑权,而是给法院在量刑裁决时提供了直观的参考。同时,推行量刑建议有助于程序公开,对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有一定的制约,使量刑建议与自由裁量之间能够形成良好互补。
(二)量刑建议吸收“诉辩交易”积极因素,节约诉讼资源。
量刑建议吸收了诉辩交易的积极因素。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就量刑问题展开辩论,既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认罪,也有利于争取法院对其作出有利的裁判,无疑是对诉辩交易积极因素的吸收,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节约有限的诉讼资源。
(三)量刑建议制度促进程序公开、公正。
目前,法官的合议过程比较封闭,存在一定“暗箱操作”现象。公诉人在审理过程中发表量刑建议,辩方对此展开有针对性的辩论,使控辩双方及旁听群众对被告人的量刑有大致的了解,为法官量刑提供极具参考价值的素材,实际上相当于在庭审中增加了公开的“量刑听证”过程。同时量刑建议制度使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有更多的辩护机会,与公诉人进行平等对抗,实质上是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和对其诉讼权利的保障。所以量刑建议既是将法官的合议置于无形的监督之下,提高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也是尊重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程序公开、公正。
(四)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增强公诉队伍整体素质。
公诉人常常认为自己是负责“定罪”的主体而忽略了如何量刑的问题,长此以来,公诉人没有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高度重视,甚至错误认为“法检是一家”,即使公诉人控辩不力,还有法院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