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概述
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支付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
电子商务中的国际私法
第9章电子商务中的法律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提出
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开发和应用绝不仅仅是纯技术问题,而是对传统社会经济和社会意识形态的一次冲击。它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方式和观念,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法律是以权力为中心构建起来的。随着因特网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权力的产生、取得、变更和消灭,权力的结构及其运行规律,权力的保护等都对传统的民商法提出了挑战。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概述
电子商务是用先进的信息和通信技术改造传统商业模式的一次革命。它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整的法律体制。
目前,围绕电子商务的立法活动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种浪潮。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发达国家和组织,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国家以及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纷纷加入了这一新浪潮。
电子商务立法的目的和原则
从根本目的上说,电子商务立法在于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促进技术创新方面的投资,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但就电子商务立法的直接目的而言,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消除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
(2)消除现有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保护合同的商业预期,保障交易安全。
(3)建立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
(1)媒体中立性原则。它是指法律对于无论是利用纸质媒体进行的交易还是利用电子形式进行的交易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不同而厚此薄彼。
(2)技术中立性原则。它是指法律应当对交易使用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应把对某一特定技术的理解作为法律规定的基础,而歧视其它形式的技术。
(3)保护消费者原则。它要求法律必须为这种新的电子媒体建立基于保护消费者的规定,让消费者可以明确知道对某一交易引入和操作以及所适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法则是以电子商务活动为其规范对象的法律领域,它包括了所有涉及调整以电子信息(即数据电信)方式进行的商务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作为区别于传统纸面交易规范而存在的新的商务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是网络交易环境下的基本交易法,它具有程式性、技术性、开放性、复合性等特点。
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示范法》
电子商务以计算机网络为技术手段,其功能首先表现在便利企业及客户之间沟通信息,快捷的表达交易意图。但是用电子信息代替信函、合同书等传统纸面交易形式必然会与传统法律制度发生冲突。为此,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都在进行有关这方面的立法活动。有关这方面的立法,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当属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制定完成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合同概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及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
一般而言,通过计算机因特网订立合同有两种方式,一是电子数据交换(EDI);二是电子邮件(E-mail)。我国《合同法》不仅确认了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合同形式的合法性,而且对照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明确合同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而且包括其它“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为以后随着科技发展而采用新型的合同形式留下了空间。
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出价或报价等。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是:要约是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发出,要约还可以在因特网上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发布或传递。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要约的意思表示。换句话说,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有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 承诺的方式应符合要约人要约的要求。